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坡,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媛,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巍,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李小坡因与被上诉人齐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坡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小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仙
法官助理 沈 力
书 记 员 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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