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蓝森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锦绣家园2-1-604。
法定代表人:徐运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明泰峰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清大博雅园1-2-802。
法定代表人:陈秀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弟,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廊坊市蓝森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明泰峰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8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廊坊市蓝森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廊坊市蓝森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蓝森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5元,减半收取6238元,由廊坊市蓝森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夏
审 判 员 张 弘
审 判 员 申峻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史晓霞
法官助理 李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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