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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球投资有限公司与陈艳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4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寰球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AnatolyLityagi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向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阳玉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艳,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裕京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乡白辛庄榆阳路**。

法定代表人:张正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香娜,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寰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艳艳、北京裕京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京公司)、李香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8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寰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阳玉倩,被上诉人陈艳艳、李香娜、裕京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宇到庭参加诉讼。

寰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陈艳艳过户房屋所依据的判决已被撤销,本案具备审理条件。陈艳艳过户房屋所依据的司法判决已经被撤销,其过户和占有房屋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其行为构成对寰球公司财产权益的损害,而诉争房屋被登记在陈艳艳名下且为其所占用,正是寰球公司财产权益持续受到损害的表现,寰球公司的财产损失也实际产生,本案因此具有审理基础。陈艳艳、李香娜在送达线索等问题上误导法官,导致法院缺席作出前案原审判决,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亦是本案的审理基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存在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本案原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即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另案审判结果为基础,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亦应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而不应迳行驳回起诉。

陈艳艳、李香娜、裕京公司辩称,寰球公司的起诉没有达到起诉条件,因为发回重审的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寰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陈艳艳、李香娜、裕京公司向寰球公司赔偿房屋占用损失8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北京市顺义区×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所有权恢复至寰球公司名下且实际交付给寰球公司后满三个月之日止,按照每月人民币40000元计算的房屋占用损失;二、判令陈艳艳、李香娜、裕京公司向寰球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500000元;三、判令陈艳艳、李香娜、裕京公司赔偿寰球公司律师费856746.6元、公证费11714元、差旅费14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艳艳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寰球公司、AnatolyLityagin(阿·李佳晶)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房屋过户至陈艳艳名下。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陈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寰球投资有限公司剩余房款一千四百五十万元,上述付款义务完成后的十五日内,被告寰球投资有限公司将北京市顺义区×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陈艳艳名下并将上述房屋腾退交付给原告陈艳艳;二、驳回原告陈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AnatolyLityagin(阿·李佳晶)就(2017)京0113民初2824号一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民再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现陈艳艳与寰球公司、AnatolyLityagin(阿·李佳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2019)京0113民再16号一案,尚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一审法院认为,寰球公司于本案中主张的相关损失,系其认为陈艳艳等因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对其造成的损失。而上述损失是否产生,应以(2019)京0113民再16号一案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诉争房屋是否应进行过户而进行判断。而上述内容的确定,又应据(2019)京0113民再16号一案的审理结果。现(2019)京0113民再16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不能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诉争房屋是否应进行过户。审查现有情况,法院认为本案尚不具备审理条件。综上,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寰球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寰球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寰球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产生应当依据另案的审理结果,另案现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不能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诉争房屋是否应进行过户,因此认为本案尚不具备审理条件,并据此裁定驳回寰球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以本案上不具备审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寰球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此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即使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亦应当中止诉讼,而非裁定驳回寰球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81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淑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艳明

法官助理 魏 举

书 记 员 李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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