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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潞恒鑫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侯宝志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4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京潞恒鑫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梨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生,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成,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百荣商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侯宝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宝志,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北京市京潞恒鑫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百荣商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侯宝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京潞恒鑫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京潞恒鑫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京潞恒鑫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市京潞恒鑫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薛 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越

法官助理  孙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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