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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亚辉与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4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亚辉,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杰,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负责人:冯红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敏,北京恒圣(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季亚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恒圣律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0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海洋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亚辉于2021年3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亚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季亚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清

法官助理 胡 婧

书 记 员 屈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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