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众和纪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委会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马霄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胜,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晶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周瞳村东、孟家村以南(车辆检测线东邻)。
法定代表人:步大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春,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众和纪元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晶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众和纪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众和纪元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众和纪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北京众和纪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金妍熙
审 判 员 龚勇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俞 洁
法官助理 王世洋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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