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3民终4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勇,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朱宝珍,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随县,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查维斯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宝珍劳动争议一案,查维斯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维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查维斯公司无需支付朱宝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187.18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于解除事由认定错误。调整工作区域和居家办公是两个独立的事件,公司出具解除通知,是针对朱宝珍违反居家办公通知,其在防疫的严峻形势下,不服从公司防疫政策安排,严重违反公司人事手册规定,经催告劝导无效后被公司辞退,单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二、朱宝珍的工资收入并无减少,其工作区域也无实际变化,并不存在因其他同事加入而实质性影响朱宝珍业绩的情况。三、判决书对有关公司和朱宝珍行为性质的认定,公司严重不服。判决书称公司居家办公通知“缺乏起码的正当性、合理性”、“滥用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恶意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滥用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损害劳动者权益,缺少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对此公司坚决不能认同。
朱宝珍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查维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朱宝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查维斯公司支付朱宝珍2018年年度销售额外奖励金2500元;2、查维斯公司支付朱宝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187.18元。3、查维斯公司支付朱宝珍2020年1月至4月20日销售佣金1588.73元。4、查维斯公司支付朱宝珍2020年3月工资差额238.30元;5、案件受理费由查维斯公司负担。
查维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查维斯公司无需支付朱宝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393.43元;2、案件受理费由朱宝珍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3月24日,查维斯公司作为甲方、朱宝珍作为乙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朱宝珍从事内部销售工作。
2018年3月7月,查维斯公司作为甲方、朱宝珍作为乙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朱宝珍从事内部销售工作。
2020年4月24日,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争议事项,朱宝珍将查维斯公司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查维斯公司:1.支付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4日工资3318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513元;3.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21日销售佣金1765.43元;4.支付2020年3月在家办公基本工资差额238.3元;5.支付2018年度销售额外奖励金2500元。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2866号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如下:一、查维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朱宝珍二〇二〇年一月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销售佣金一千五百八十八元七角三分;二、查维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朱宝珍二〇二〇年三月工资差额二百三十八元三角;三、查维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朱宝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万四千三百九十三元四角三分;四、驳回朱宝珍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诉至一审法院;查维斯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号为(2020)京0113民初15007号,朱宝珍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号为(2020)京0113民初14489号。一审法院已作出(2020)京0113民初15007号民事裁定,将两案合并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第二项。
该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为查维斯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朱宝珍2018年度销售额外奖励金2500元。
朱宝珍指认,其主张的2018年度销售额外奖励金2500元来源于查维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口头承诺,朱宝珍进一步解释称,在2018年7月上旬,约翰??威龙当着全体办公室人员的面口头说的,当时办公室在场人员有朱宝珍、张亚敬、王春利、邱磊、李海霞等工作人员,约翰??威龙当时说在2018年7月-9月3个月期间销售砍排机、切丁机、切片机(前述设备为进口,单台价值比较高,在18万元-30万元之间),除规章制度原有的佣金外,每销售一台额外给相应区域的销售团队奖励5000元。因为朱宝珍所在的销售团队就2个人,即朱宝珍和王伟,所以,在2018年7月-9月期间,朱宝珍和王伟负责的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片区完成1台切丁机的销售任务,朱宝珍、王伟团队应得奖金5000元,朱宝珍据此主张其应得2500元奖金。
就其所述约翰??威龙承诺的奖励政策,朱宝珍没有书面文件证实承诺内容。朱宝珍指认,在2018年8月27日,就其所在的销售团队应得的奖励5000元曾经提交过《付款申请表》,有大区域总监吉淼的签名,但朱宝珍只持有《付款申请表》的照片打印件,并称《付款申请表》的原件已经提交给查维斯公司的财务,并且,经其向王伟核实王伟在从查维斯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已经实际领取了奖金2500元,剩余的2500元奖金则应当支付给朱宝珍。就其所述销售一台切丁机一节,朱宝珍提交2018年8月27日的销售单予以证实。
查维斯公司否认其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曾经承诺过朱宝珍所述的前述奖励政策,对朱宝珍提交的《付款申请表》照片打印件之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该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为查维斯公司解除与朱宝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2020年1月19日,查维斯公司放春节假期,朱宝珍于2020年1月19日返回湖北过春节。适遇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离汉离鄂通道封闭,朱宝珍在疫情期间滞留在湖北。
朱宝珍指认,其在滞留湖北期间,其直接主管领导张亚敬(内部销售经理)让其在家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联系客户,并将联系客户的结果以邮件方式汇报至查维斯公司相关领导,汇报给张亚敬、吉淼、约翰??威龙、王娜、柴立清。前述要求是张亚敬通过电话告知朱宝珍的。如果客户有订单需求,就让查维斯公司办公室人员配合朱宝珍制作订单,朱宝珍则会联系客户付款,然后通知查维斯公司库房向客户发货。
就其因疫情滞留湖北期间居家办公联系客户的情况,朱宝珍提交了多份其从***@jarvis.cn的电子邮箱发送给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并同时抄送给王娜(电子邮箱***@jarvis.cn)、吉淼(电子邮箱m***@jarvis.cn)、柴立清(电子邮箱***@jarvis.cn)等人的电子邮件截图,邮件显示发送成功且收件人已读,具体情况如下:(1)2020年3月1日15时17分的电子邮件主题为“2020.2.22-3.1客户联系表-pearl”,以流水账形式详细记载朱宝珍工作情况日志;(2)2020年3月7日16时23分的电子邮件件主题为“2020.3.2-3.8客户联系表-pearl”,以流水账形式详细记载朱宝珍工作情况日志;(3)2020年3月21日9时30分的电子邮件主题为“3.16-20客户联系表”,以流水账形式详细记载朱宝珍工作情况日志;(4)2020年3月27日18时12分的电子邮件主题为“3.23-3.27工作记录”,以流水账形式详细记载朱宝珍工作情况日志。
2020年3月16日14时39分,查维斯公司人事专员王娜通过群发电子邮件给张亚敬、赵楠、刘富贵、黄斌等人,并将邮件抄送给约翰??威龙、柴立清、LannySminth。邮件主题为“恢复正常工作通知RegularworkNotice”,邮件内容如下:“各部门负责人好:结合本地疫情及报工业区备案,经公司领导层批准,自2020年3月17日,北京办公室工作人员,全面复工,请各位及时传达到部门内部同事,做好全面复工准备。另:自2020年3月17日起,恢复供应午餐,在公司就餐,请提前一日在餐厅登记,否则不予订餐,谢谢各位合作。”
疫情形势好转,离汉离鄂通道开通之后,朱宝珍遂向查维斯公司提出要返回北京,并通过京心相助APP填报申请回京的手续。
2020年3月30日,朱宝珍通过微信告知查维斯公司人事专员王娜其申请回京的手续已经通过。
2020年4月1日,朱宝珍从湖北返还北京,并由顺义区南彩镇彩俸小区的社区工作人员接回后开始居家隔离14天。
围绕前述争议焦点,朱宝珍就其主张查维斯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供了多份往来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核酸检测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经过庭审质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矛盾引燃、蓄积、爆发的基本经过如下:
2020年4月1日8时28分,朱宝珍在回京途径收到张亚敬通过群发电子邮件转发给朱宝珍的《区域分配表》〔朱宝珍的收件邮箱为***@jarvis.cn;与朱宝珍同时受到该电子邮件的人员还包括李海霞、吕玉景、邱磊、王娜、LannySmith、柴立清等多人;诸位收件人的电子邮件之后缀均为“@jarvis.cn”〕,在该《区域分配表》中将朱宝珍负责的销售区域范围和所在团队人员都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王伟、王波、朱宝珍是一个团队负责江苏、福建、上海、浙江区域的销售,三个人的职责范围存在差异,朱宝珍负责的是整个机械设备以外的刀具、锯条、刀片、设备配件、劳保用品等耗材的销售,王伟负责机械设备的销售,王波是售后设备维修技术,吉淼是大区域经理,张亚敬是内部销售经理负责管理耗材的销售;按照张亚敬2020年4月1日8时28分发的邮件所附的附件,朱宝珍所在的团队的人员、区域都做大幅度调整,区域由江苏、福建、上海、浙江变更为江苏、上海、浙江,同一团队内与朱宝珍岗位职责一模一样的人增加一个,即吕玉景,也就是说由朱宝珍、吕玉景两个人同时担任负责耗材销售的销售人员,共同负责销售区域减少后的江苏、上海、浙江区域的耗材销售。
收到前述邮件后,朱宝珍通过微信联系张亚敬和吉淼,就其负责的销售区域调整和人员调整提出质疑,朱宝珍解释称其提出质疑的原因如下:(1)朱宝珍负责销售的区域在调整之后减少福建省,但与此同时,朱宝珍所在销售团队也增加了和朱宝珍岗位职责一样的工作人员即吕玉景,势必导致朱宝珍的销售业绩受到很大影响,因为调整之后朱宝珍与吕玉景的岗位职责是重合的,销售业绩会受到影响,直接影响个人收入,内部销售岗位只要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客户,客户的来源一部分来源于查维斯公司整机设备销售的客户,有一部分客户是网上搜集的,有一部分是老客户介绍推荐,而朱宝珍原来所负责的四个销售区域不存在朱宝珍忙不过来而需要查维斯公司增加岗位职责相同人员的可能。(2)朱宝珍指认,在区域调整之前,吕玉景是负责河北省、天津市区域的耗材销售的内部销售人员,岗位职责和朱宝珍一样。调整之后,将吕玉景原来负责的河北省、天津市调整给李海霞。通过此次区域调整,李海霞负责的区域增加,由其原来负责的北京市、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陕西省,增加为除了前述区域以外接手原来由吕玉景负责的河北省、天津市。
朱宝珍将其收到的《区域分配表》通过微信转发给吉淼〔朱宝珍指认,吉淼是查维斯公司中国南方市场的销售总监,在业务上对朱宝珍的工作有管理和指导〕,并问吉淼:“吉经理,你看过最新区域划分了吗?”“公司准备干嘛呀?”。2020年4月1日上午10时20分许,吉淼先后回复朱宝珍:“看了,出乎意料。”“如果工资不降,没有更好的选择,今后工作中见,我还是支持你。”朱宝珍在微信中向吉淼抱怨:“有点讨厌他们这样,要开我直接说。”吉淼则回复朱宝珍:“外埠销售也一样,他们不会开人,逼你自己走而已,现在疫情期间不用意气用事。”朱宝珍则答复:“我准备回一个邮件。”吉淼则称:“嗯,可以表达一下不满,但不要期待过高。”
2020年4月2日9时35分,朱宝珍从其***@jarvis.cn的电子邮箱给王娜(电子邮箱***@jarvis.cn)发电子邮件,并同时将邮件抄送给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BOSS(即约翰??威龙;电子邮箱***@jarvis.cn)、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柴立清(电子邮箱***@jarvis.cn),邮件主题为“答复:转发:区域分配表TerritoryList”。邮件内容如下:“王娜:公司是准备开除我了是吧,如是麻烦尽快通知我。谢谢!Pearl朱宝珍内部销售”
2020年4月2日12时44分,王娜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朱宝珍(收件邮箱***@jarvis.cn),并将邮件同时抄送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BOSS(即约翰??威龙;电子邮箱***@jarvis.cn)、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柴立清(电子邮箱***@jarvis.cn)、LannySmith(电子邮箱***@jarvis.cn),邮件内容如下:“朱宝珍:决定是从公司发展的角度考虑的,很难面面俱到的顾到每个人的感受。目前,是否在公司工作是你的选择!公司支持你像2、3月份一样以后月份在家办公,接收这种工作方式的话薪金可谈。”
2020年4月2日13时16分,朱宝珍从其***@jarvis.cn的电子邮箱给王娜(电子邮箱***@jarvis.cn)发电子邮件,并同时将邮件抄送给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BOSS(即约翰??威龙;电子邮箱***@jarvis.cn)、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柴立清(电子邮箱***@jarvis.cn),邮件内容如下:“王娜:‘公司支持你像2、3月份一样以后月份在家办公,接收这种工作方式的话薪金可谈。’意思是我以后都可以不回公司了是吧。麻烦具体说明不回公司的职位、职责、薪资情况?‘决定是从公司发展的角度考虑的,很难面面俱到的顾到每个人的感受。’这个是公司的决定,但这些安排放在任何人身上看来这个规定都是极为不合理的,如果公司觉得我不适合在公司,请直接提出,而不是来这个方式来变相逼迫人。”。
2020年4月3日上午8时45分,朱宝珍从其***@qq.com的电子邮箱发邮件给王娜(电子邮箱***@jarvis.cn),并同时将邮件抄送给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BOSS(即约翰??威龙;电子邮箱***@jarvis.cn)、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柴立清(电子邮箱***@jarvis.cn),邮件内容如下:“王娜:今天早上我打开我的邮箱,用户名和密码怎么输入都登不上去,麻烦帮我处理一下,以免影响工作,如有需要配合,可微信和电话联系;谢谢!”
朱宝珍指认,前述电子邮件中“我的邮箱用户名和密码登不上去”中提及的“我的邮箱”指向的邮箱就是在2020年4月3日之前的往来邮件截图中朱宝珍用于办公的在查维斯公司官方网址注册的电子邮箱***@jarvis.cn,前述邮箱朱宝珍登陆以后才能具体经办工作中需要的相关业务,前述邮箱停用导致朱宝珍与客户联系非常不方便,产品价格也查询不到。
该案庭审中,查维斯公司认可朱宝珍指认的前述工作电子邮箱***@jarvis.cn确实被查维斯公司停用,但反驳称在2020年4月3日之后朱宝珍通过其***@qq.com的电子邮箱与查维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沟通,说明电子邮箱***@jarvis.cn被停用,对朱宝珍的工作没有影响。
朱宝珍通过微信联系其直接主管领导查维斯公司销售经理张亚敬,张亚敬将朱宝珍(英文名Pearl)和吕玉景(英文名Jade)都不同意区域调整的情况反馈给查维斯公司副总经理LannySminth,LannySminth给张亚敬回复英文邮件,答复内容意思如下:有两个选择,她们可以接着干或者辞职回家。对区域进行人员调整是公司决定等内容。
2020年4月7日星期二中午12时39分,张亚敬将其与LannySminth之间就前述问题讨论的往来邮件通过微信发给了朱宝珍。朱宝珍回复张亚敬:“让他们自己给我决定的,我不同意区域更改”、“如果要开除我,让王娜尽快给我通知”。张亚敬则询问朱宝珍:“还是坚持不同意调整区域,我这样回复他们?”朱宝珍随即答复:“可以的”。2020年4月7日中午12时56分,张亚敬告知朱宝珍:“已反馈公司。”
2020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5时15分,王娜(电子邮箱***@jarvis.cn)向朱宝珍(电子邮箱***@qq.com)发送电子邮件,并同时将电子邮件抄送给***@jarvis.cn(柴立清电子邮箱)、***@jarvis.cn(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张亚敬电子邮箱),邮件内容如下:“朱宝珍:你好,附件为公司向你发放的居家办公通知,请按照公司通知上的规定,进行居家办公,后续如有其它变化,另行通知。”查维斯公司向朱宝珍发出的《居家办公通知》载明如下内容:“……公司要求你自4月15日居家办公2周(14天),在你居家办公期间,希望你认真完成工作,及时反馈所辖区域内的客户需求,并每天向部门领导上报体温以及异常身体状况。公司保证向你全额发放工资,并继续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希望你以公司大局为重,遵守此通知。如违反通知,公司将按照人事手册处理。”
2020年4月13日18时1分,朱宝珍从其***@qq.com的电子邮箱给查维斯公司人事专员王娜(电子邮箱***@jarvis.cn)发邮件,并同时将电子邮件抄送给柴经理(柴立清;电子邮箱***@jarvis.cn)、吉经理(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LannySminth(电子邮箱***@jarvis.cn)。该电子邮件主体为“回复:居家办公通知”,邮件内容如下:“王娜,通知已收到了,你的通知我有疑异之处:1.4.2日我已邮件通知你我的邮箱异常,无法登陆,已影响我正常办公,请回复一下解决时间?毕竟用我的个人邮(箱)工作中也不方便,对于公司隐私什么的也不好,到时如果说违反了公司规定就不好了。2.区域问题的,据我所知,已经有人在联系我区域客户了,我想确认一下,我的工作怎么进行?(当然我本人不同意任何区域调整)。3.通知说居家办公期间,会发放我全额工资这事:请明确全额的定义是?3月我收到了3080。目前我按照北京市规定居家隔离14天,隔离期满就可以正常上班;我不知道公司继续让我居家办公的意思是什么?我不同意居家办公,请问我违反了哪条人事守(手)册,请明示。谢谢!”
2020年4月14日星期二17时27分,朱宝珍从其***@qq.com的电子邮箱给王娜(电子邮箱***@jarvis.cn)发电子邮件,并将电子邮件同时抄送给柴经理(柴立清;电子邮箱***@jarvis.cn)、吉经理(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LannySminth(电子邮箱***@jarvis.cn),邮件内容如下:“王娜:我现在只问一句,我的邮箱什么时候能用?????不同我是编外人员。你也不用说这么多,大家心知肚明公司想干什么,如果明天不解决邮箱问题,我就直接发邮件给老板。”
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上午7时53分,朱宝珍从其***@qq.com的电子邮箱给约翰??威龙(电子邮箱***@jarvis.cn)发电子邮件,并将邮件同时抄送给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LannySminth(电子邮箱***@jarvis.cn),邮件内容如下:“DearBoss:不知道你有没有接到最新的区域调整,对于这个调整我有疑异,收到后我就将意见用邮件的形式反馈给相关领导;但到现仍未得到明确答复;另外就是:我于4.13接到通知需要居家办公14天,但现在由其中的一个小问题需要解决,我的邮箱于4.3就无法使用了,此事已跟HR沟通几次,没有回复亦没有结果,这已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导致很多资料无法查询;我现在疑惑的是,公司到底是不是想让我继续工作了,如果是,为什么所有的东西都不给我明确????烦请知询,如有结果,请安排人员通知我;谢谢!”
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4时40分,朱宝珍从其***@qq.com的电子邮箱给王娜(电子邮箱***@jarvis.cn)发电子邮件,并将电子邮件同时抄送给BOSS即约翰??威龙(电子邮箱***@jarvis.cn)、柴立清(电子邮箱***@jarvis.cn)、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LannySminth(电子邮箱***@jarvis.cn),邮件内容如下:“王娜:我上午联系顺义防疫中心及南彩镇防疫,了解关于核酸测试的相关事宜,通过他们给我的联系方式;电话了解,目前顺义附有和区医院答复可以做咽拭子检测,不知公司是否认可区医院或妇幼的这个检测结果?如果认可我明天上午可以去做检测;请尽快回复我,谢谢!”
一审审理中,查维斯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的《错峰工作通知》,载明如下内容:“各部门、各位同事:鉴于疫情的原因,影响到本行和本公司的业务,公司决定各部门非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再次执行轮班上岗和部分人员居家办公的规定,执行日期是2020年4月20日-5月10日。另接政府通知北京市前天又发现一起本土疫情,所以请大家做好防护。”
朱宝珍指认,前述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的《错峰工作通知》是针对朱宝珍个人发的,也没有在查维斯公司实际执行。
2020年4月18日星期六上午9时54分,朱宝珍从其***@qq.com的电子邮箱给王娜(电子邮箱***@jarvis.cn)发电子邮件,并将电子邮件同时抄送给BOSS即约翰??威龙(电子邮箱***@jarvis.cn)、柴立清(电子邮箱***@jarvis.cn)、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LannySminth(电子邮箱***@jarvis.cn),邮件主题为“核酸检测结果”,朱宝珍将其于2020年4月16日采样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检测报告单照片作为该电子邮件的附件。
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上午8时10分,朱宝珍从其***@qq.com的电子邮箱给BOSS即约翰??威龙(电子邮箱***@jarvis.cn)发电子邮件,并将邮件同时抄送给吉淼(电子邮箱***@jarvis.cn)、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LannySminth(电子邮箱***@jarvis.cn),邮件内容如下:“DearBoss:上周我的核酸检测结果已经发给大家了,我的疑惑目前仍没有得到回复,我希望能回公司面谈这件事。”
2020年4月20日9时54分,朱宝珍从其***@qq.com的电子邮箱给查维斯公司法人代表人约翰??威龙(电子邮箱***@jarvis.cn)发电子邮件,并将电子邮件同时抄送给张亚敬(电子邮箱***@jarvis.cn)、LannySminth(电子邮箱***@jarvis.cn),邮件主题为“回复:居家办公通知”,邮件内容如下:“Boss,我预计30分钟到公司,希望我们可以面谈。如果我没收到任何回复,就当您同意了。”
2020年4月20日上午10点半左右,朱宝珍来到查维斯公司。朱宝珍解释称其来到查维斯公司之后的情况如下:(1)朱宝珍与王娜、张亚敬、李海霞等人都打招呼了之后就回到自己工位,将手头紧急的工作处理。(2)2020年4月20日中午,朱宝珍在查维斯公司的员工食堂吃饭。(3)2020年4月20日12点40分,朱宝珍继续处理手头工作,当天下午一点左右,朱宝珍被叫至查维斯公司的会议室,与约翰??威龙、LannySmith、张亚敬等人谈论朱宝珍居家办公的事情,朱宝珍提出在家办公不够方便,况且,其已经也做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查维斯公司继续询问朱宝珍调整后的区域是否同意,朱宝珍明确答复不同意。(4)前述会议室谈话之后,朱宝珍就回到其工位继续办公,过了一会,查维斯公司副总经理LannySmith将使用中文和英文书写的《朱宝珍解聘书》拍在朱宝珍的办公桌上让朱宝珍走人。《朱宝珍解聘书》中的中文表述为:“由于朱宝珍拒绝Jarvis管理层的直接命令。不遵守公司政策和拒绝遵守公司规则。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4月21日,王娜就让朱宝珍办离职及工作交接,在查维斯公司,双方就离职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朱宝珍遂于2020年4月24日将查维斯公司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另查一: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朱宝珍的工资构成以及结算周期如下:(1)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4500元/月+佣金即销售提成(核算方式为销售额÷1.13×千分之五)。(2)佣金即销售提成的实际支付时间要比实际发生时间晚3个月,举例来说2019年2月份佣金实际是在2019年5月份与2019年5月份基本工资4500元一起发放,以此类推。
另查二:朱宝珍按照其在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之间个税的纳税金额核算得出其月平均工资为6653.38元。朱宝珍当庭出示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当庭查询其名下所得项类型为正常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为查维斯公司、起止月份为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的查询结果,并逐笔指认其前述期间内每月纳税金额依次如下:(1)2019年4月纳税金额为7682.21元;(2)2019年5月纳税金额为12113.88元;(3)2019年6月纳税金额为4500元;(4)2019年7月纳税金额为6065.97元;(5)2019年8月纳税金额为6998.04元;(6)2019年9月纳税金额为5269.95元;(7)2019年10月纳税金额为6619.12元;(8)2019年11月纳税金额为6234.40元;(9)2019年12月纳税金额为5595.53元;(10)2020年1月纳税金额为5418.12元;(11)2020年2月纳税金额为6990.25元;(12)2020年3月纳税金额为6353.10元。以上12个月合计税前工资为79840.57元,据此核算月平均工资标准为6653.38元。
朱宝珍据此明确其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6653.38元/月×5.5个月×2倍=73187.18元。
庭审中,查维斯公司提交了朱宝珍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工资单,经逐笔核对,工资单中记载的“税前工资”与“佣金”之和与朱宝珍指认的前述“纳税金额”完全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2866号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第二项实质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案中,朱宝珍就其所述查维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曾经口头承诺发放2018年度销售额外奖金一节并未提及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持有的《付款申请表》照片打印件,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2018年度销售额外奖金2500元,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该案中,现已查明,朱宝珍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4500元/月+佣金即销售提成(核算方式为销售额÷1.13×千分之五),据此可以认定,按照销售业绩核算的销售提成构成朱宝珍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4月1日,查维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朱宝珍,对朱宝珍负责的销售区域和所在的团队成员作出大幅度调整,在缩减朱宝珍负责的销售区域的同时增加与朱宝珍同岗位同职责的团队成员即吕玉景,在区域调整之前,吕玉景负责河北省、天津市区域的耗材销售,岗位职责和朱宝珍一样。在区域调整之后,查维斯公司将吕玉景原来负责的河北省、天津市调整给李海霞。通过此次区域调整,李海霞负责的区域明显增加,即由其原来负责的北京市、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陕西省,增加为除了前述区域以外接手原来由吕玉景负责的河北省、天津市。通过前述大幅度调整,势必对朱宝珍的工作职责及其收入造成重大影响,朱宝珍因而提出疑异,并不构成不服从查维斯公司的管理。查维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显然有义务对前述调整的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作出必要说明,及时回复朱宝珍提出的疑异,否则,显然存在滥用用工自主权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应当指出,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现已查明,在朱宝珍提出疑异后,查维斯公司将朱宝珍用于办公的在查维斯公司官方网址注册的电子邮箱***@jarvis.cn停用,在朱宝珍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查维斯公司明确多次就此提出异议并要求解决的情况下,查维斯公司未予回复,更未予解决,一直置之不理。在此背景之下,查维斯公司提出要求朱宝珍在隔离期满后继续居家办公,明显缺少起码的正当性、合理性,据此足以认定查维斯公司在通过销售区域调整、停用办公邮箱的同时以所谓疫情防控为名要求朱宝珍继续居家办公,明显属于滥用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恶意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故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据此,朱宝珍在完成核酸检测确认为阴性后来到查维斯公司办公场所,查维斯公司随即以朱宝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层直接命令为由作出辞退决定,属于滥用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缺少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朱宝珍要求查韦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有据,数额适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朱宝珍二〇二〇年一月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销售佣金一千五百八十八元七角三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朱宝珍二〇二〇年三月工资差额二百三十八元三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朱宝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七万三千一百八十七元一角八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四、驳回朱宝珍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查维斯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20年6月5日新闻报道,用以证明2020年4月湖北新冠患者清零后,又在5月9日出现7例确诊病例,应严防疫情反复。2.公众号文章提示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八大攻略,用以证明2020年3月顺义区南彩镇政府宣传防疫政策。朱宝珍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查维斯公司解除与朱宝珍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查维斯公司主张因朱宝珍违反公司防疫相关规定,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朱宝珍对查维斯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解除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劳动关系单方解除,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在朱宝珍防疫隔离期满后,查维斯公司要求朱宝珍继续居家办公。在查维斯公司要求朱宝珍继续居家办公之前,查维斯公司对于朱宝珍的工作职责作出较大幅度调整,且直接影响朱宝珍的工资收入。在朱宝珍对查维斯公司大幅度调整工作职责提出异议后,查维斯公司停用朱宝珍办公邮箱。在朱宝珍对停用办公邮箱提出异议并要求解决的情况下,查维斯公司并未予以回复和解决。综上,查维斯公司二审期间提出仅因朱宝珍违反防疫规定而对其予以辞退的上诉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查维斯公司滥用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恶意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故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查维斯公司与朱宝珍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查维斯公司应向朱宝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查维斯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查维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霍思宇
书 记 员 李 蕊
-24-
-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