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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红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4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红,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所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右街**。

法定代表人:郭小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雁,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港福利制鞋厂(已注销)。

原法定代表人:司凤春,厂长。

上诉人李玉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北京天港福利制鞋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4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天港福利制鞋厂于2020年7月29日注销登记,即在一审诉讼期间北京天港福利制鞋厂已注销,本案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违反法定程序,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46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员 杨淑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 举

法官助理 石艳明

书 记 员 李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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