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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华与乔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4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华,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国京,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杰,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明,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超(乔明之子),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胜,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文华因与被上诉人乔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7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78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姚文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9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蒋 巍

审 判 员 石 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子阳

法官助理 孟 磊

书 记 员 刘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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