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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封某与薛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侯封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9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封某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侯封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马志星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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