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晓爱,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普,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国建,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宾,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林猛,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罗各庄村罗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生,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霞,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高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忠,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晓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建信公司)、被上诉人雷国建、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各庄村委会)、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后沙峪镇政府)、被上诉人武警原交通部队善后工作组(以下简称武警善后工作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8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晓爱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庞晓爱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上诉费用由中投建信公司、雷国建、罗各庄村委会、后沙峪镇政府、武警善后工作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庞晓爱所承租房屋被拆除及遭受财产损失系基于中投建信公司、雷国建、罗各庄村委会、后沙峪镇政府、武警善后工作组的共同错误所造成。中投建信公司与雷国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交通部队(以下简称原武警交通部队)共同进行违法建设行为,三方为联营关系,各负其责,各有利益;罗各庄村委会系本案所涉违法建筑所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后沙峪镇政府为违法建筑查处法定责任人,两单位明知中投建信公司、雷国建和原武警交通部队共同进行违法建设,不进行有效查处工作;原武警交通部队为掩盖合作伙伴违法建设行为而出具非法的证明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后沙峪镇政府明知或应知原武警交通部队所谓证明的违法性,却仍以此为由,不对本案违法建设进行及时查处,正是因为中投建信公司、雷国建、罗各庄村委会、后沙峪镇政府、武警善后工作组的共同错误才导致庞晓爱的财产损失。因此,一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庞晓爱立案主张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系基于中投建信公司、雷国建、罗各庄村委会、后沙峪镇政府、武警善后工作组共同过错导致庞晓爱损失,案由符合案件事实情况。即使庞晓爱所主张案由经过审理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也可以按照审理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查明案由作出判决,一审判决以此为由驳回庞晓爱的全部诉请属适用法律错误。
中投建信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对庞晓爱的上诉不发表意见。
雷国建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罗各庄村委会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后沙峪镇政府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武警善后工作组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庞晓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中投建信公司、雷国建、罗各庄村委会、后沙峪镇政府、武警善后工作组共同赔偿庞晓爱经济损失人民币1574241元(其中包括:租金984300元、装修及附属物损失589941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中投建信公司、雷国建、罗各庄村委会、后沙峪镇政府、武警善后工作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2年4月8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农场(以下简称交通指挥部农场)(乙方)与顺义县后沙峪乡罗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甲方)签订《联营开发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愿意提供龙道河两岸的一百九十六亩劣质土地给甲乙双方联合开发。土地的使用性质为种植、养殖业。土地的开发、使用期限为三十年,即从199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甲方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中的经济责任。乙方负责开发和生产资金的投入,修建临时营房、院墙、猪圈、鸡舍、温室大棚,机井及水电设施,农机具的购置、车辆的购置以及生产用的流动资金等。甲方处有顺义县后沙峪乡罗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盖章,乙方处有交通指挥部农场盖章,甲方上级机关处有顺义县后沙峪人民政府盖章,乙方上级机关处有武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军需处盖章。
2009年7月1日,罗各庄村委会(甲方)与交通指挥部农场(乙方)签订了《土地联合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村民代表同意,就1992年双方签订的土地联营协议书部分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并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同意位于罗马湖(龙道河)北河套以东2块地共计88亩剩余13年联合经营使用权提前至2009年7月1日起交回罗各庄村委会,现有乙方地上物(除其他个人承包并投资建设外)归罗各庄村委会所有。原在该宗地上与乙方签订租地协议的单位和个人,由乙方与其解除协议并协助甲方与其另签订租地协议。乙方位于罗马湖(龙道河)以西共计108亩土地联合经营使用权约定:1.自2022年4月8日延长至2032年4月7日止,乙方继续享有租用权,并于2022年4月8日开始向罗各庄村委会交纳土地使用费每亩/每年(12个月)1000元人民币。每年向罗各庄村委会交纳土地使用费共计108000元整。本宗土地使用性质为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若乙方改变该地使用性质要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土地使用费价格另议。1992年4月8日签订的协议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2009年8月1日,交通指挥部农场(农副业生产基地)作为甲方与贾玉晶、马云光作为乙方签订了《建设农副业科技服务站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同意从桃园的土地中分割出8亩作为农副业科技服务站用地,具体位置位于果园排水沟以东、加工厂种植业西侧。甲方出土地、乙方投入建设、科研经费,本着为部队农副业革新服务。经协商,合同期限从2009年8月1日起至甲方与村委会合同终止时止。考虑到经费全部由乙方投入,甲方享受保险利润。利润指标按租地单价每亩2500元执行。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010年2月3日,交通指挥部农场(农副业生产基地)作为甲方与贾玉晶、马云光作为乙方签订了《鱼塘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8亩水面鱼塘租给乙方经营,具体位置在果园北侧,东至龙道河边,西至古城砖厂边,北至鱼塘岸边(所有边界均与合作连接,双方现场指界)。甲方出土地、乙方投入建设,改造经费约200万元,本着为部队农副业革新服务。经协商,合同期限从2011年2月1日起至甲方与村委会合同终止时止。未到期占用鱼塘,除土地外,乙方享受全部经济补偿。
2014年7月14日,出让方马云光、刘浩与受让方范宝忠签订《交通指挥部合作建设农副业科技服务站鱼塘经营项目转让书》,约定将后沙峪地区罗各庄村罗马湖(龙道沟)北河套以西交通指挥部农场108亩土地中果园以及武警部队交通指挥部农副业科技服务站以北、东至龙道河边、西至古城砖厂塘边的地块的土地共计12亩,土地租赁年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32年4月7日。马云光与刘浩合伙在本地块上投资建设农副业科技服务站鱼塘经营项目,三方友好协商,就马云光、刘浩持有的此合伙项目股份转让范宝忠持有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转让方以290万元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此合伙项目的100%产权(包括土地租赁权和所有地上建筑物)。转让方有马云光、刘浩签字,受让方处有中投建信公司盖章及范宝忠签字。
2014年,第三总队农场(甲方)与中投建信公司(乙方)签订《租地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重新丈量租用甲方土地亩数作为乙方建设农副业科技服务站7亩,共计农副业科技服务站租赁土地为15亩,乙方同意租赁甲方土地,租金自2014年1月1日每亩补交5000元,原合同8亩土地租金按2500元,已交至2016年8月。
2014年,上策公司(甲方)与雷国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就2009年甲方与交通指挥部农场签订的《建设加工厂种植业协议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合作,并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加工厂以东17亩土地转让给乙方经营,地上物由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后全部归乙方所有。余下的会所及院墙内庭院为甲方继续使用。今后该宗地所有事宜处置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中投建信公司表示一共涉及40多亩地,有34亩建了房,一共建了50套房屋,均是二层方形砖混营房20000多平米左右,50栋房屋占了9000多平方米,给部队预留4000多平方米,2014年年底建完,但因部队内部出了问题,故没有使用之前说好的房屋。还有一部分鱼塘。这些房屋中由中投建信公司收取租金的有二十一二套,杜列收取租金的有十几套,美丽家园公司收取租金的有七八套,中投建信公司和杜列有合同,中投建信公司与美丽家园公司有委托合同,但都找不到了。这些房屋有杜列投资400多万元,美丽家园公司投资四五百万元,中投建信公司投资不到3000万元,所有房屋建设一共花费3000万元左右,加上土地转让,一共投入有七八千万元。雷国建当时是公司的股东,负责与武警部队的联系协调工作,所有土地手续都是雷国建跑的,法定代表人林晓东不认识马云光、贾玉晶、杨培磊、上策公司等人。雷国建占40%股份,范宝忠占30%股份,以上70%股份都转给了刘书静,没有转给林晓东,雷国建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雷国建与林晓东在2015年签有土地换房屋协议,约定17亩土地由中投建信公司建房使用,3000平米房屋给雷国建,实际建完后没有将房屋给雷国建。所有房屋均是中投建信公司投资所建。雷国建称其与林晓东于2014年3月6日签订《土地转租协议书》,约定林晓东自主经营土地,依法开发经营,所有债权债务与雷国建无关,林晓东在涉案土地上的违法建设与雷国建无关,雷国建没有参与也没有获得房屋。就此雷国建提交了《土地转租协议书》一份,记载甲方雷国建,乙方林晓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交通指挥部农场部分土地转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土地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罗各庄村罗马湖北侧,为甲方从上策公司租赁而来,就该土地使用问题上策公司与交通指挥部农场签订《建设加工厂种植园协议书》。甲方转租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17亩,位于加工厂以东,双方特别约定,罗各庄村罗马湖北侧土地上会所及院墙内庭院仍然继续由上策公司使用及所有,本协议签订后,该宗地块具体使用及处分全部由乙方负责,概与甲方及上策公司无关。本次合同签订后,土地租金由乙方直接交付给上策公司,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按照甲方与上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执行。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将其在转租土地上建设房屋共计3000平方米交付给甲方所有,用于抵扣转租费及地上物补偿等有关费用。具体房屋从圆弧商业地区1400平米到商业A区1000平米和住宅A2-1、A2-5、A2-6、C1-2,以乙方实际建设的房屋为准。对于上述房屋,甲方有权自行处分,自行收益,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能办理产权证,该房屋产权也属于甲方所有。本协议达成后,乙方不得再行处分上述房屋。乙方自主经营土地,并依法开发经营土地、甲方不得进行干涉,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甲方无关。甲方处有雷国建签字,乙方处有林晓东签字。雷国建另提交了中投建信公司企业信息查询材料,用以证实雷国建2015年1月6日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林晓东。庞晓爱认为《土地转租协议书》恰恰证明中投建信公司或林晓东与雷国建属于合伙关系。雷国建担任股东期间房屋建设完成,股东应该承担责任。中投建信公司表示《土地转租协议书》内容不完整。武警善后工作组表示不清楚中投建信公司与雷国建关系。后沙峪镇政府表示从《土地转租协议书》可知房屋建设和土地使用是中投建信公司。
2016年8月4日,庞晓爱与刘培义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刘培义将罗马湖艺术园区A2区7号房屋转租给庞晓爱。转租事宜征得了园区投资方中投建信公司的同意。转租房屋建筑面积193平方米,租期20年,租金1158000元,乙方于2016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租金给刘培义。
2016年8月4日,出租方(甲方)中投建信公司与承租方(乙方)庞晓爱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地址及面积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罗马湖艺术园区A2区7号楼,房屋总建筑面积193平米,共2层。承租房屋用途为办公居住,租赁年限为2016年8月2日至2036年8月1日,共20年。毛坯房,水电入户,该房屋20年租金共1158000元,乙方应在2016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乙方已支付定金3万元,定金转为房租。甲方同意乙方将租金支付给第三方刘培义,乙方将租金转到第三方刘培义账户后,甲方视为已收到乙方全部租金,并向乙方开具收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甲方处有中投建信公司盖章及林晓东签名,乙方处有庞晓爱签名。庞晓爱称房屋交付时间2016年8月,装修时间为2016年10月,装修了一年半,2018年2、3月份装修完毕。庞晓爱提交了中投建信公司出具了2016年8月8日收据一份证实收到庞晓爱交来罗马湖艺术园区租金1158000元。
罗各庄武警用地违法建设照片记载内容为:2014年后沙峪镇土地巡查部门巡查发现,该宗土地内严重改变土地性质建设2万余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多次到现场核实未能进入。期间,武警部队分别于2014年7月19日、7月20日、11月21日、2015年2月8日证明该建筑为部队营房用于军事项目,因地方政府协调部队方面较为困难,故我镇对此施工建房行为没有更深一步了解与制止。当年被国土2014年二季度、年度及规划卫片监测到地籍变更。2015年1月8日,武警交通第三总队后勤部向我镇政府发函告知该宗地内建筑并非武警部队所为,因承租期内武警部队将该宗地的使用权转租给上策公司与农副业科技服务站,建房行为属于该公司单方面自主行为与武警部队无关。2015年2月8日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三总队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致函证明在该宗地内建设部分营房用于其内部人员住宿。经与部队方面了解,92年武警部队与罗各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后,主要以农业种植经营多年,后与上策公司与农副业科技服务站签订20余亩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之后上述单位又将使用权转给中投建信公司与雷国建,投资建设砖混房屋50套,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2015年5月建设完成,目前已出租48套。该宗地位于后沙峪镇罗各庄村东北,东接后古路,紧邻罗马湖。1992年4月8日,顺义县后沙峪乡人民政府、后沙峪镇罗各庄村委会与交通指挥部农场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后勤部军需处四方共同签订联营开发土地协议书,协议确定罗各庄村委会提供给武警交通指挥部村北196亩土地进行联合开发,承租期30年,以种养植为主。2009年7月,罗各庄村委会与交通指挥部农场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龙道河以东共计88亩的土地承包使用权由2009年7月1日起交回罗各庄村委会,龙道河以西的108亩土地承租期由2022年4月8日延长至2032年4月7日。该照片中有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三总队为抬头出具的证明。武警善后工作组表示没有出具过照片上面的证明,后沙峪镇政府表示其从国土资源局调取过武警部队出具的证明,但没有调取到原件。
2019年6月13日告知记载:“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罗马湖艺术园区内部分房屋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使用者在政府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撤离,如不按期搬离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当日后沙峪镇政府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告知中投建信公司:2017年4月26日本行政机关对中投建信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罗马湖西北侧建设的二层框架结构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中投建信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18时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到期未自行拆除。2017年5月25日本行政机关向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责令接到催告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8时对上述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请在上述强制拆除时间之前自行清理违法建设内的财物。庞晓爱称其租赁的房屋实际拆除时间是2019年7月20日左右。
涉诉房屋自2019年7月底至8月中旬一直在拆除,庞晓爱租赁的房屋在7月被拆除。庞晓爱委托首信(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A2区7号房屋装修及附属物工程造价价值进行评估。首信(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9年8月26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鉴定结论是A2-7号房屋装修及附属物工程造价价款为589941元。该报告记载2019年7月14日评估人员到A2-7号房屋处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勘验、测量、核实、拍照。庞晓爱表示可移动物品都已经搬走。
关于签订合同时庞晓爱是否清楚涉诉土地及房屋情况一事,庞晓爱表示询问过土地及房屋情况,中投建信公司将村里与武警部队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给庞晓爱看过,称土地是建设用地,房屋手续正在办理中。因当时社会大量地区做艺术园区,由中投建信公司、武警部队和村委会建设规划园区,大量广告宣传,售楼处招商,庞晓爱认为手续可以办理。中投建信公司表示告诉过庞晓爱房屋及土地情况。
一审法院依申请调取了(2019)京0113刑初1264号案卷材料、(2018)京0108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书、(2020)京01刑终269号刑事裁定书,其中(2019)京0113刑初1264号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交通指挥部农场将8亩土地租给马云光使用,将16.8亩土地租给上策公司使用。2011年,马云光及上策公司将上述土地转租给雷国建(另案处理)使用。2014年初,林晓东与雷国建协商在上述地块内建罗马湖国际艺术园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林晓东组织人员在地上施工建设,艺术区于2015年建设完成,后林晓东将房屋向外出租。2017年上述建设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经鉴定,罗马湖艺术园区实际造成农用地22199.72平方米(33.3亩),其中耕地8695.36平方米(13.04亩)的耕作层毁坏,种植条件无法恢复。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晓东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认定林晓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元。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问题,一审法院询问庞晓爱是否同意以法院依职权查明的最终法律关系确定,庞晓爱表示坚持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不同意法院依职权变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庞晓爱以侵权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中投建信公司、雷国建、罗各庄村委会、后沙峪镇政府、武警善后工作组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庞晓爱与中投建信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庞晓爱租赁的房屋被拆除是因为涉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后沙峪镇政府依法进行拆除,不存在违法性,亦不存在侵权行为。如后沙峪镇政府对拆除庞晓爱租赁房屋存在未依法履职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雷国建、中投建信公司、罗各庄村委会、武警善后工作组均未实施拆除房屋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罗各庄村委会不是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能单位,雷国建、武警善后工作组对于庞晓爱与中投建信公司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关联性,应在以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内进行考量和判断,庞晓爱如认为其租赁的房屋被拆除不属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应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向适格主体主张权利。经一审法院释明,庞晓爱坚持按照侵权责任纠纷主张其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庞晓爱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庞晓爱在本案中诉求所主张的应返还租金及装修损失问题系基于其与中投建信公司之间就涉案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而拆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引发的问题。故本案庞晓爱诉求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合同类纠纷法律关系。庞晓爱主张雷国建、武警善后工作组作为中投建信公司的合作联营方就涉案房屋被拆除存在过错,故应就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两方与涉案合同的履行是否具有关联性,应在庞晓爱诉求所涉基础法律关系内审查及判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后沙峪镇政府在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情况下予以拆除,其相应行为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罗各庄村委会亦非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能部门,故庞晓爱主张罗各庄村委会及后沙峪镇政府的相应行为构成侵权缺乏依据。庞晓爱认为罗各庄村委会及后沙峪镇政府存在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该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其据此要求民事赔偿责任亦缺乏法律依据。综合以上理由,庞晓爱经一审法院释明仍坚持按侵权责任纠纷主张本案诉求,一审法院在此情形下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庞晓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8元,由庞晓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石 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常 欣
书 记 员 刘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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