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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程金龙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胡玉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金龙,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市通州区。

上诉人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金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玉宽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锦新

审 判 员  张丽新

审 判 员  张玉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单海涛

法官助理  童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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