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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明与王安琪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明,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琪,女,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靖(王安琪之母),1966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王小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安琪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7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小明与王安琪、陆靖达成售房款和解协议,后王小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王安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安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77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安琪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20元,减半收取计16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小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920元,减半收取计16960元,由王小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王 黎

审 判 员 刘晓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俣潇

法官助理 禹海波

法官助理 李 君

书 记 员 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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