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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密云冶金矿山公司等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钢铁南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魏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琪,女,1996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现坤,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安永大楼。

诉讼代表人:梁闽海,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密云冶金矿山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门外。

法定代表人:冯百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玲,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密云冶金矿山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江 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妍

法官助理  张燕欣

法官助理  刘 栋

书 记 员  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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