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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范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楼****1806。

负责人:陈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运,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6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旭萌

法官助理  吴 琳

法官助理  曾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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