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楼****1806。
负责人:陈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运,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6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旭萌
法官助理 吴 琳
法官助理 曾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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