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盛华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金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瑜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院**楼**301内**及**401
法定代表人:石川惠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恒盛华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华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盛华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濛、被上诉人电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盛华星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电通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电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电通公司存在实质性违约,恒盛华星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根据电通公司向恒盛华星公司发送的活动方案、服务报价方案,推广活动分6大板块,应在7个城市进行,实际组织6站活动,湖北武汉站活动取消,已组织的活动中存在缩减活动板块、板块活动质量缩水、实际活动与方案不符的情况。电通公司实际承办的活动情况与其《服务协议》下的报价方案有明显差别,包括NFL橄榄球板块、勇士障碍挑战赛板块、速食大赛板块、时尚运动趴宣传、项目运营,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按照约定,恒盛华星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二、恒盛华星公司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存在异议而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属于行使抗辩权,在双方对应付剩余款项金额达成一致前,并未对相关金额予以确认,不应支付延迟付款利息。
电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恒盛华星公司的上诉请求。
电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恒盛华星公司支付服务费1028000元;2.判令恒盛华星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前述服务费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3.判令恒盛华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期间,电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广告协议》;2.公证书(包括催款邮件、提交结案报告邮件、往来邮件);3.结算事宜发生争议后,双方在恒盛华星公司开会商议的录音;4.2017年9月14日、12月23日及2018年5月4日双方往来的邮件;5.执行情况照片及截图;6.电通公司与沈阳蓝弟公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弟公司)签订的营销活动服务合同。
恒盛华星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广告协议》;2.首创奥特莱斯会员活动方案;3.运营活动北京房山站出现PRADO轿车的照片;4.运营活动杭州站出现PRADO轿车的照片;5.电通公司与未思旭公司签订的活动运营合同;6.活动现场第三方凯瑞石公司标识照片;7.6站活动奖杯合影区照片;8.6站橄榄球活动现场照片;9.6站勇士障碍挑战赛活动现场照片;10.湖州站腹肌撕裂者活动照片;11.6站活动现场舞台照片;12.6站活动主持人照片;13.恒盛华星公司自担安保、保洁、水电费的邮件;14.2018年2月7日、7月30日恒盛华星公司向电通公司发送的邮件;15.双方对NFL事件进行沟通的电子邮件;16.凯瑞石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查询材料;17.未思旭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首创奥莱擎动7城大篷车互动活动运营合同》;18.报价单。
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恒盛华星公司对电通公司证据1、2、4、5、6的形式要件不持异议,但提出证据4电子邮件只是发送给一位员工,未得到明确回复,且电通公司未按邮件要求提交执行与方案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及费用明细,如就NFL授权支付费用明细等。恒盛华星公司以不清楚何时何地因何目的交谈、在电通公司设计下形成录音、恒盛华星公司相关员工未得到必要授权为由,对证据3的形式要件均不予认可。电通公司对恒盛华星公司证据1、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电通公司对恒盛华星公司证据2-6、13、15、16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力持有异议,认为:双方未约定不得展示PRADO轿车,轿车进厂已征得恒盛华星公司同意,轿车不可摆放多日,恒盛华星公司也从未提出过异议;未思旭公司负责大篷车互动活动,并如期履行完毕,不存在无授权问题;《广告协议》约定异业合作,并无对第三方LOGO的禁止性规定,且恒盛华星公司人员为活动对接人并负责画面制作,未对凯瑞石公司标识出现在活动现场提出过异议;证据13中的邮件内容显示,现场活动的杂物费、活动费各项目自理,电通公司实际已经负责了互动区域内的安保保洁,互动区域外的安保保洁应恒盛华星公司负担;证据15只是沟通过程并非最终验收结论,实际执行方的情况与本案双方所签合同的价格无关;电通公司对恒盛华星公司林大光投资案外公司的情况无监管义务,林大光行为后果与电通公司主张的款项无关。电通公司对恒盛华星公司证据7-12、17、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异议,认为:双方并无提供奖杯的约定,证据7非双方所确认;双方确认的执行方案并未要求分区,应以活动开始前双方确认的活动规则为准;证据9是效果展示和效果图,并不是最终的执行方案,该活动并没有要求提供盛放箱,电通公司提供了背景板搭建和沙袋等必备器材;证据10并非现场完整真实情况,电通公司已经配备教练并指导参与者进行活动;证据11非现场完整真实情况,双方并未约定搭建舞台,报价中也只含舞台区域,实际每场活动均设置了舞台区域;证据12双方并未约定每场活动配备两名主持人,实际每场均配备了一名主持人,恒盛华星公司从未就上述问题(证据7-12)提出过相应异议;证据17无原件、无签章、与电通公司无关;证据18恒盛华星公司没有提出交接的情况,与电通公司无关,服务范围及价格应以双方签署的合同及附件为准,活动的执行标准以活动前双方对接人的往来邮件为准。
法院对双方不持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电通公司证据3为录音证据,内容为双方人员就费用进行磋商的过程,磋商的内容与此前往来函件内容相应和,恒盛华星公司对其人员参与会商不持异议,虽就磋商目的、背景、人员权限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对该证据所反映的磋商过程予以采信,至于证明力,将综合全案再行认定。电通公司对恒盛华星公司证据中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法院采信相应证据所载事实;电通公司有关恒盛华星公司证据7-12能否作为完整反映其履约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作为其履约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系对证据证明力提出的异议,法院将综合全案再行认定。恒盛华星公司证据17无原件且涉及案外人,证据18恒盛华星公司称系通过接收电子邮件取得,但无法复现验证,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均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8月8日,恒盛华星公司作为客户与代理人电通公司签订《广告协议》。双方约定:客户指定代理人在规定地域范围内,在商业条款所列的媒体上为客户提供双方代理人同意提供的服务;客户应就本服务在各方面配合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给代理人清晰简报以及及时认可或反馈所有交付成果;如果代理人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因客户或其代理人、承包商、顾问或雇员原因造成了延迟或阻碍,在代理人执行中出现的错误或者延迟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代理人也不应承担任何由上述错误或延迟而令客户遭受的任何花销、费用或损失;代理人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一般范围列在商业条款(附件1)中,与活动相关的特定服务或特别约定将被列在订单中;在执行任何广告创意、计划、项目或活动前,代理人应取得客户的批准,并预留合理的批准时间,在执行已批准的创意、计划、项目、活动中,代理人应取得客户对拷贝、构图、设计、校稿、图文演示、脚本和定稿,以及其他代理人拟使用的物料的批准,并且应附排期表以显示何时以及在哪家媒体上拟呈现上述物料(待批准事项);在收到待批准事项后,客户应尽快并合理进行批准,如拒绝待批准事项,代理人应及时重新提交被拒绝的待批准事项,并重新按照本条的批准流程进行审批,得到客户批准方可生效;在得到批准后,代理人同时得到为广告创意、计划、项目或活动进行下单、订立合同、执行或进行其他安排的授权;客户可以要求代理人取消或修改任何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划、排期表或工作,代理人将尽合理努力以遵守客户的要求,同时可在其合同义务范围内对第三方提出同样要求;在上述取消或修改的情况下,客户应及时向代理人支付涵盖代理人为取消和修改服务的费用、任何与取消和修改有关的由代理人支付或应支付的费用、支出或额外花销,以及任何在订单或排期表中列明的取消费,以上费用应为实际发生费用,代理人提供费用发票后,客户进行支付;鉴于所提供的服务,客户应按照各订单/排期表向代理人支付其费用;费用应按照适用的订单/排期表,由代理人开具发票,并由客户支付,全额以发票中指定的币种通过银行转账到代理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中;代理人在与客户财务确认后出具发票,并且发票所有费用应在发票日的30天内得到偿付,所有迟延偿付的款项,在不影响代理人其他权利和补偿的情况下,代理人将就任何未支付款项按照0.05%的利率向客户逐日收取利息;任何由代理人为完成服务的实际支出,在得到客户的事先批准后,应向客户收取;代理人保证尽其所知,根据本协议适用代理人物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应赔偿并保证客户免于承担任何因代理人违反该条约定而导致客户产生的花销、开支、费用、损害、责任、索赔或罚款;如代理人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以至于构成实质性违约的,客户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并解除本协议,双方按客户已确认代理人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合同费用;若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重要条款或相关订单/排期表,并且在28天内没有根据书面要求对该违约进行补偿,那么另一方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本协议和/或相关订单/排期表;除违反保密义务外,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代理人对客户就本协议所承担的最大责任总和,无论是因违约、侵权、法定义务或其它原因,都不应超过从相关索赔之日前12个月内在规定地域范围内由客户根据本协议向代理人支付或应支付的服务费(为避免疑问,此处排除任何代理人直接支付或代表客户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任何终止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除电子邮件)并以专人传达,使用预付的特快专递或预付的国际挂号航空信发到另一方地址处,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送达之日送达,所有本协议下其他沟通(包括须批准事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输,并应视为在发送时收到,除非是因为明显技术错误等。该协议附件1为商业条款,内容包括:服务开始日期为2017年7月15日、结束日期为同年12月31日;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安排为北京市房山区同年10月20日至22日州市同年10月1日至3日、江苏省昆山市同年10月5日至8日、海南省万宁市同年11月17日至19日、浙江省杭州市同年11月24日至25日、江西省南昌市同年12月8日至10日、湖北省武汉市同年12月15日至17日,共7个城市;服务内容和标准是,首创奥特莱斯七城联动会员营销活动,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服务内容及报价》,《服务内容及报价》中的具体合作内容、客户可以提供的合作回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合同对接人(客户方对接人林大光、代理人方对接人杜毅夫)书面确定(包括邮件确认、纸质版签字确认)的文件为准;本协议价款总计400万元(含税),该价格为客户委托代理人完成本次委托事项而需支付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客户无需向代理人或第三方支付其他费用,详细报价见所附《服务内容及报价》;客户需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费用120万元(总价款的30%),代理人于2017年10月1日前提交活动运营方案,客户确认后支付第二期费用120万元(总价款的30%),代理人于同年11月17日前提交书面报告,客户确认后支付第三期费用120万元,服务到期后,客户收到结案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含合同服务期限至同年12月31日),客户确认后支付第四期费用40万元(总价的10%),代理人应在上述付款截止日起前10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交合格的广告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否则客户付款时间相应顺延。《服务内容及报价》罗列了6个板块、共7站、每站小计57.2万元、支出费用总计400万元的具体活动项目、支出费用/站与带入资源。具体如下:1.汽车项目,均为异业合作(即无支出费用),带入资源分别为3-7辆汽车一年使用权、汽车主题展台(部分)、互动活动并设置主题与消费者进行互动、车企微博、微信、新媒体联合宣传推广;2.“嗨玩运动趴”项目,NFL橄榄球每站16万元,带入资源分别为NFL赛事IP使用权、NFL大篷车及橄榄球体验活动、美式橄榄球及头盔等活动礼品,城市勇士障碍挑战赛每站6.5万元,包括障碍赛事IP使用权、赛事活动搭建及现场竞赛组织、参赛名额与赛事T恤及赛事衍生品等活动礼品,运动趴每站1.6万元,包括动感单车+棉花糖DIY、线下体能训练互动、主持互动;3.首创奥莱王者荣耀争霸赛项目,支出费用/站2.1万元的带入资源为活动场地搭建及竞赛组织运营,异业合作的带入资源为手机及周边活动奖品;4.全球美食速食PK项目,其中美食天地为异业合作,带入资源分别为美食区域整体搭建及运营、美食节地方微信大号宣传,速食大赛支出费用/站为1万元,带入资源为美食及互动;5.“时尚运动”趴整体宣传支出费用/站为5万元;6.项目运营中舞台、MC、音响、美工、运输费、安保、卫生、消防、管理费、人员、其他(住宿、交通)支出费用/站25万元。
2017年9月14日,电通公司给恒盛华星公司发送邮件附件名为“活动礼品清单及各站…”的邮件,说明是会议敲定的7城项目礼品分配总表的终稿。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金额、数量、各站分配数量等。
2017年10月19日,恒盛华星公司电子邮件通知电通公司活动时间变化(北京站时间确认为11月17日至19日),有关车辆抽奖情况要求(包括卡罗拉双擎一年使用权、卡罗拉双擎车辆购买)。电通公司10月26日回复:第3站北京房山时间11月17日至19日、第4站杭州时间11月24日至26日、第5站海南万宁时间12月1日至3日、第6站南昌时间12月8日至10日、第7站武汉时间待定,另说明由于该次活动涉及异业合作伙伴丰田、魅族等,武汉市将希望定在2017年内执行,跨年将会对合作伙伴预算、执行等带来不便,要求尽快确定该站时间。
2017年11月8日,电通公司向恒盛华星公司发送邮件,附件为杭州活动方案初稿、杭州站积分活动对应表,说明:除了对活动执行详细介绍,还有一些短信、广播等文案建议,可根据总部和杭州项目意见调整,由杭州项目负责宣发工作;为扩大宣传效果,杭州项目上可提供的一些固定广告位形式和数量还需要恒盛华星公司再叮嘱,由电通公司提供活动主KV素材,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制作;杭州站为新开项目,会员和积分都比较少,参照总部意见主要以提高钜宝汇新会员数量为主,部分环节免费参与,部分环节设置低积分门槛参与。同日,电通公司还发送了名为“七城联动杭州活动方案”的文件以及积分对应表,前者罗列了各站原定时间、变更时间(湖州、昆山均标注已执行),说明车辆使用权以及湖州、昆山中奖人是否购车等情况。后者罗列了积分兑礼、抽奖、汽车1年使用权抽奖、门票兑换等对应的产品(涉及美式橄榄球、斯巴达勇士赛、卡罗拉双擎、无国界美食节等活动用品)、积分数、价值等。
2017年10月20日、12月4日,电通公司分别向恒盛华星公司发送湖州站、昆山站项目、北京站总结报告。
2017年12月6日,电通公司给恒盛华星公司发送邮件,说明:关于《广告协议》的执行,电通公司已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湖州、昆山、房山、杭州、万宁共5站全部工作,并已经按合同约定提交书面报告,按恒盛华星公司业务对接人意见进行调整,第6站南昌站的前期工作已完成,按计划于12月7日进场,截至发函时,电通公司未收到恒盛华星公司按合同附件1约定应于2017年11月17日前支付的款项120万元,虽经多次催促,恒盛华星公司仍未支付该款,也未就逾期付款做出任何解释,基于双方的友好合作,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请尽快支付第三笔款项。
2017年12月21日,恒盛华星公司给电通公司发送邮件,表示电通公司还需要提供本次活动引入各个资源的协议,可隐去价格。电通公司当日回复说明:原则上讲,其与其他客户的合同是签有保密条款的,不能提供给第三方,所以需要多方汇报沟通;财务和法务都需要解释,为什么提供这些文件,恒盛华星公司并没有书面提出为什么需要看,看这些合同是否跟第三笔款未能支付有关,是否提供这些合同后就能支付第三笔款;原则上是不能提供的,不会把双方签约的合同提供给第三方,但如果情况特殊,比如和回款有关(需要恒盛华星公司法务、财务提供书面要求),电通公司可以去多方争取,并需要和签约公司协商。同日,恒盛华星公司发邮件给电通公司,要求提供车辆一年使用权价值计算方式,全部礼品实际执行提供数量、现场发布数量、交接项目数量、礼品单价,现场是否提供NFL礼品合同中提到的头盔及头盔单价,所有媒体发布截图汇总及总发布量及清单列表详细汇总,美食速食PK的1万元费用明细、“总结中昆山与湖州从10.1-8的原因”、美食安全及保障措施,勇士障碍赛单个项目6.5万元实际执行了几个和每站照片、现场参与人数明显多于总结数量的解释,魅族手机实际交接及发放数量,珠峰冰川水和保险后续增加的委托协议及异业合同,安保、卫生人员数量、照片、人员安排、是否安排人员清理现场垃圾,舞台及所有搭建物料、设备分解及数量、价值、照片,南昌总结报告,请依照合同和最终执行方案完善资料,如邮件有未提到的执行与方案不一致的情况也请一并提交说明及费用明细,风控提出需求,希望次日收到反馈资料。
2017年12月22日,电通公司发邮件给恒盛华星公司,说明南昌站总结报告以该邮件附件为准。该邮件中列明了互联网链接地址和密码,说明有3个附件,即6站活动礼品发放明细签收纸质版扫描件、确认版的活动执行方案(以湖州站为例)、南昌站执行方案(其中南昌项目运营数据及智慧图线上数据,电通公司已经进行沟通,但还未得到答复,需要协助收集)。12月23日,电通公司向恒盛华星公司发送《首创奥莱擎动7城验收报告》,其中包括南昌站、昆山站和湖州站、北京站总结报告、杭州汇报方案以及前六站验收报告。南昌、昆山和湖州、北京站总结报告均分为五个部分,即活动简介(包括主题、时间、地点、地、地点PI)、活动数据(南昌站说明营业额、销售数据待统计)、活动整合概括(南昌站异业合作品牌整体情况、线上线下整合营销中包括卡罗拉双擎一年使用权免费使用、NFL美式橄榄球、斯巴达勇士赛、速食PK赛等内容的文字说明和现场照片、宣传物料照片、活动礼品清单)、媒体传播、流程优化。杭州汇报方案由活动概述(内容基本与南昌等站总结报告中的活动整合概括相同)、运营规划(包括上述报告中所载各活动的平面图、功能区运营流程、宣传文案参考、物料设计图等)、工作推进(团队架构、进度表、项目支持、运营数据、异业合作方需注意事项)三个部分组成。前六站验收报告分为汽车、嗨玩运动趴--NFL橄榄球、嗨玩运动趴—城市勇士障碍挑战赛、全球美食速食、时尚运动趴整体宣传、项目运营等六大合同版块。其中项目运营包括各站舞台、主持人主持、音响、美工、卫生、消防、人员、礼品部分等文字说明、照片、邮件、清单、各项目分配等。12月29日,电通公司又向恒盛华星公司发送南昌站总结报告PPT版。
2018年5月4日,电通公司向恒盛华星公司发送7城联动发票,并说明电通公司2017年开具的发票有效期为360天,请在有效期内进行发票认证。
5月30日,电通公司再次向恒盛华星公司发送斯巴达勇士赛和NFL的授权资料。5月31日,电通公司电邮恒盛华星公司,提出前日会上提到的、原合同计划的第7站武汉站最终选择不再执行的决定需要邮件回复确认,以便电通公司跟相关供应商、异业合作方正式告知,并就相关合作协议进行收尾和售后处理工作。恒盛华星公司当日回复称,因为有关NFL与林大光事件还没得到最终的结论,其无法继续第七站在武汉的活动。电通公司询问是待得到最终结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还是取消了。恒盛华星公司答复停了太久,已经无法达到之前七城联动的活动目的了,因之前事件,其无法继续。
7月25日,电通公司电邮恒盛华星公司,说明6站活动已结束,已提交全部总结报告,已收到240万元,第三期120万元发票已开尚未收到付款,请求确认武汉取消后续款项如何认定、部分物料在武汉如何收尾,表示电通公司已经配合恒盛华星公司风控提交了验收审核资料,等待决策意见。当日,恒盛华星公司人员与电通公司人员召开会议。会上,双方参会人员对合同总价400万元,均摊后每站费用为57.14万元,电通公司已收取240万元并无分歧。恒盛华星公司人员表示:武汉站没有执行,相应款项41万元不支付;恒盛华星公司风控和法务认为NFL事情所致,每站相应费用应扣减16万元,NFL橄榄球版块112万元不予支付;保安、运输、卫生、消防都不清楚执行情况,相关费用近七万元亦不予支付,同时提议电通公司发个催款函及待清退处理的物料清单。电通公司则表示:已提供过运输合同,安保卫生信息也反馈过;武汉站活动未执行,设备已送至,费用不能全部扣除。恒盛华星公司提出,安保等不能只有照片,还要有与相关人员的合同及相关人员领款证明等。7月30日,恒盛华星公司回复电通公司称:因电通公司供应商NFL事件,恒盛华星公司无法支付剩下款项,电通公司检验报告里运输、保安、卫生、消防等费用缺少细项内容和证明报告;之前的邮件和武汉的营销负责人已回复电通公司取消活动,随时可取回活动物料。
另查一,2017年12月21日,落款注明未思旭公司的王杰发邮件给××,并抄送罗某,说明未思旭公司作为该次NFL大篷车巡展执行方,根据甲方要求请NFL中国给予确认该活动真实有效,首创奥特莱斯在此期间可以使用NFL大篷车进行活动及宣传,并罗列了湖州、昆山、房山、万宁、南昌、武汉各项目的具体时间,注明由于武汉项目时间推迟具体时间未定,待确认后再沟通,给NFL中国造成不便请谅解。当日,××发送邮件给王杰,内容为NFL中国确认授权大篷车给其公司使用,并知悉活动日程及安排。2018年2月3日,罗某将上述邮件发送电通公司。2月5日,电通公司电邮罗某,表示收到其提供的授权邮件,并已转发给客户,但获知目前首创奥特莱斯对NFL授权有质疑,并将对本次合作IP授权部分有扣款或者起诉的计划,同时电通公司也会对其司进行扣款或起诉。罗某回复邮件,询问质疑哪方面,表示:授权没有问题,如果有质疑授权可以跟NFL中国直接沟通;有关活动是否扣款请给出详细问题所在;在活动过程中,电通公司未提出异议,活动即将结束提出问题请给个理由,并举证;其公司在整体活动过程中未接到任何邮件电话及官方的反馈及意见;电通公司拖欠之前的费用,其公司将发正式的律师函,直至电通公司付款前,其公司视为活动终止。2月7日,恒盛华星公司致函电通公司,提出需要NFL的正式文件,带公司负责人的名字和盖章证明。
另查二,电通公司曾向恒盛华星公司提供首创奥莱擎动7城之2017首创奥特莱斯会员运动趴方案,包括活动概述、运营规划、区域规划、执行保障、活动传播规划五个部分。其中运营规划中活动内容拆解部分载明,面条大胃王比赛、冰激凌忍耐赛、冰糖葫芦挑战赛、柠檬味蕾忍耐赛等四个速食PK区,落地执行每个城市3天;运动趴区域规划列明教练示范区(邀请专业运动教练现场进行正确运动演示及教学)和运动体验区(骑出心能量、腹肌撕裂者、指压板的恐怖空袭),每个城市3天落地执行时间;人员安排及工作要求部分各区域工作人员中均没有关于保安、保洁人员的记载,舞台区域&其他点位区域部分载明主持人1人;传播规划部分罗列了门户(共126)、媒体官网(共126)、地方、行、地方及其他(共126)、论坛发布(共700)等网媒,以及SocialMedia传播(共14)的媒体名称、稿件数量、发布频次等。此外,电通公司还曾向恒盛华星公司提供北京站、杭州站商品车展示的方案图、奖杯方案图、橄榄球区规划方案、斯巴达勇士障碍赛区域效果展示图、运动方案图、舞台方案图等。
诉讼中,双方均提交了照片。从照片中可见:1.恒盛华星公司提供的昆山、北京、万宁、南昌站奖杯合影区照片(有部分含人物)中均没有显示奖杯实物,运动区域、舞台等实际情况与上述方案图不完全一致。电通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是效果图,实际执行中根据场地情况布置,恒盛华星公司及活动方、场地方均未提出过异议。2.北京站、杭州站活动区域内各出现1辆丰田霸道品牌车。3.部分活动背板、活动用物料上出现凯瑞石公司的LOGO(英文COURAGEYOUNG),恒盛华星公司表示其在现场见到了,但以为只是一个英文词组,后经检索才发现是恒盛华星公司项目负责人林大光任股东的凯瑞石公司注册的商标,重要的全国性活动恒盛华星公司不可能让与活动存在利害冲突的员工成立的关联公司进行展示,电通公司对凯瑞石公司宣传应当是与恒盛华星公司员工恶意串通的结果。电通公司称活动全程客户均对此予以认可,并在自行制作的物料上使用相同的画面。4.游戏区与四分位挑战赛在同一区域。电通公司表示场地划分是规划,具体要根据场地情况布置,活动之前都跟恒盛华星公司沟通确认过执行方案。5.电通公司提供了6种不同场景的现场照片,均有含斯巴达或SPARTAN字样的背景板。6.电通公司提供了4处运动场景照片,除运动人员外另有其他辅助人员1人。电通公司表示辅助人员即为教练员。7.电通公司提供了6处舞台场景,可辨别出领奖、发奖、参与活动(品尝)、主持等。8.电通公司提供了部分有维护现场秩序、打扫场地、医药箱的照片,以此表明其实际负责维护现场、活动区域内保洁、并提供了医疗等应急保障。9.电通公司提交了两个不同场地背景的人员集中食用鱼丸、番茄土豆圈的照片,表示受现场食材限制,结合当时现场食材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进行了调整,湖州、昆山实际执行鱼丸PK、番茄土豆圈PK,未进行冰淇淋、面条等pk。电通公司表示:从第一站湖州站开始,整个活动的报批工作均在总部对接人的统筹下,电通公司提供执行方案、报批方案,由项目负责报批工作,有湖州站报批工作沟通微信截图;房山项目在由总部对接人、电通公司参加的三方会议上,表示因为报批原因,美食街不能如期举办,时间另行商定,有会议纪要文件可查;昆山项目因为报批原因,美食节不能如期举办给到总部有邮件往来;指压板活动北京未开展,实际执行情况是,如期开展活动,但北京站活动举办时已经是11月,天气过冷,无人参与;宣传报道有截图,电通公司制作了清单,双方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电通公司制作了项目发放整体汇总表,记载有各站产品计划数、实际使用数、剩余交接礼品及签单数,依据该统计,其提供礼品符合2017年9月14日邮件发送的礼品分配总表所列。
恒盛华星公司则提出,电通公司曾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其发送报价单,单中记载NFL异业合作总价105.5万元,其中赛事IP使用权为0,媒体宣传SEO、危机公关及舆情监测报告为8.5万元,运营人员中主持人项注明每城市3天,专业主持人含妆化2人,共159600元。电通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另查三,电通公司与蓝弟公司签订的营销活动服务合同显示,蓝弟公司受电通公司委托,双方一起为电通公司客户首创奥特莱斯会员营销活动项目提供营销策划与推广服务,时间自2017年8月18日开始,湖州、昆山、北京房山、万宁、杭州、南昌、武汉项目排期(略),蓝弟公司服务内容包括积分消减策略、营销活动各项目勘察工作配合、制定落地执行方案、各站活动的搭建及运营工作、与活动相关的异业合作方的协调、对接、管理,协助电通公司与异业合作方签署相关异业合作协议等,服务费140万元等。该合同附件为详细报价单,其中运营人员包括主持人1人。
电通公司与未思旭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签订了《首创奥莱擎动7城NFL大篷车互动活动运营合同》,约定电通公司委托未思旭公司提供活动策划、执行等活动运营服务事宜,湖州等7站(具体时间略),未思旭公司为活动提供物料与设备设施服务、根据电通公司要求对2017NFL橄榄球活动道具租赁、教练服务等。恒盛华星公司称未思旭公司又与上海利隆新媒体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隆公司)签订了《首创奥莱擎动7城NFL大篷车互动活动运营合同》,未思旭公司委托利隆公司就本案所涉首创奥莱擎动7城NFL大篷车互动活动提供活动策划、执行等活动运营服务,合同总金额28万余元。本院已另案审理未思旭公司就该合同起诉电通公司追索相关费用的案件。
另查四,凯瑞石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核准成立,投资人为张某和林某,2019年2月22日,法定代表人由林某变更为张某。
一审法院认为,电通公司与恒盛华星公司所签《广告协议》及其相应的附件构成完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双方就实际并未开展活动的武汉站费用、已完成活动的6站费用结算金额发生争议。
首先,关于武汉站费用。《广告协议》只约定了价款总额,并没有详尽说明价款的具体构成。作为《广告协议》附件的《服务内容及报价》说明6个版块,7站,每站小计57.2万元。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磋商、在诉讼中陈述的内容看,合同总价款均摊至每站,即每站活动费用为57.14万元,就此双方是存在共识的。《广告协议》约定举办7站活动,约定的在武汉举办活动的时间早已结束,该站实际未举办活动,恒盛华星公司也明确表示了不再在该地举办活动。现电通公司诉求金额中实际已经扣除了该站的活动费用57.2万元。对此应予以肯定。
其次,关于已完成的6站是否应足额结算费用问题。第一,关于橄榄球NFL授权及相关费用问题。从《服务内容及报价》的规定看,嗨玩运动趴项目包括NFL橄榄球、城市勇士障碍挑战赛、运动趴三项,NFL赛事IP使用权、NFL大篷车及橄榄球体验活动是NFL橄榄球项下的带入资源,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相应活动已经举办。现没有证据表明活动过程中恒盛华星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就活动及相关物料使用权问题提出过异议。《广告协议》中明确约定电通公司根据协议使用物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应赔偿并保证恒盛华星公司免于承担任何因电通公司违反该条约定而导致恒盛华星公司产生的花销、开支、费用、损害、责任。但是,合同中并未规定电通公司要向恒盛华星公司提交授权材料,更没有对授权材料的形式、内容、交付时间及方式做出规定。现有证据能证据恒盛华星公司向电通公司要求提供引入资源协议的最早时间是2017年12月21日。而电通公司已在此前的12月6日即发邮件给恒盛华星公司,说明前5站全部完成并已提交书面报告,第6站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向恒盛华星公司索要约定的第三笔款项。虽然电通公司在转发了含有授权内容的邮件后,一直未提供恒盛华星公司随后索要的、盖章的正式授权文件。但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恒盛华星公司所称的电通公司伪造授权、未经授权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侵权),给恒盛华星公司造成损害。如上分析,恒盛华星公司以没有提供授权为由拒付相应款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安保等费用问题。《服务内容及报价》中列明的价格构成中包括项目运营中舞台、音响、运输费、安保、卫生、消防、管理费、人员支付费用,每站25万元。无论《广告协议》还是该附件均没有约定电通公司要就上述费用的支出情况提交相应的财务单据、合同等证明材料。电通公司在2017年12月6日发函表明5站已全部完成并提供了书面报告,催要第三笔款。之后恒盛华星公司才提出就报告进行完善的要求,要求说明安保、卫生人员数量、人员安排、是否安排人员清理现场垃圾、舞台和所有搭建物料等。随后电通公司恢复了报告,验收报告中也保含消防、卫生等内容。现没有证据表明恒盛华星公司或其相关人员曾经对活动现场的安保、卫生、消防等工作提出过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恒盛华星公司另行付费安排相应的安保、卫生、消防等工作。上述费用是合同约定的站内费用,并非额外支出,恒盛华星公司在双方磋商中提出不清楚执行情况,要求提供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合同、领款证明、费用细项内容和证明报告,进而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缺乏依据。
第三,关于各站活动缩水问题。按照约定在执行广告创意、计划、项目或活动前,电通公司应取得恒盛华星公司的批准,在执行已批准的创意、计划、项目、活动中,电通公司应取得恒盛华星公司对构图、设计、定稿等的批准。《服务内容及报价》中明确具体合作内容、恒盛华星公司可以提供的合作回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合同对接人(电通公司杜毅夫、恒盛华星公司林大光)书面确定的文件为准。从现有证据分析,实际履行中,双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先提出申请报送审批、审批通过再执行的流程进行,也没有留存双方对接人确认的契约性文件。诉讼中,电通公司提供的方案、方案图、效果展示图、运动方案图等并没有双方人员签字。电通公司称上述材料系用于展示、说明、计划,实际执行中根据情况有调整,恒盛华星公司现场人员实际确认,并没有提出异议。综合考虑双方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尤其是价格构成与项目内容)、双方人员联络参与的情况、电通公司提交的方案与图表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涉案活动在不同现场进行因场地等不同可能存在差异的客观情况、双方邮件往来所反映的现场执行情况、6站活动陆续完成的特点(并非同时进行而是先后开展)、电通公司主张合同权利与恒盛华星公司提出履行异议的时间顺序及背景情况、诉讼中双方就现场执行情况的举证情况等,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场地如何分区、如何铺设草坪、道具实施方案、是否设置沙袋盛放箱、舞台背板的形式、是否设置专业教练、美食活动及线下体能训练具体的类型、礼品发放、主持人数量、媒体发布数量,以及上述各要素完成程度与各站活动费用金额的关联关系等做出明确的补充性书面约定,而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口头或其他便捷形式的明示或默认。恒盛华星公司在诉讼中将上述要素的欠缺作为拒付款项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超方案展示车辆、出现案外人标识以及电通公司与未思旭公司签约履行问题。双方合同并未对上述情形做出禁止性规定。现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形对恒盛华星公司取得合同利益产生了影响、造成了损害。仅凭林大光与凯瑞石公司的关系以及活动现场出现凯瑞石公司标识,尚不足以支持恒盛华星公司有关其员工林大光与电通公司恶意串通的主张。如恒盛华星公司认为其员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广告协议》明确约定了恒盛华星公司支付后续两笔款项的期限与条件。如上分析,6站活动已经完成,电通公司提交了书面报告、验收报告。恒盛华星公司未予确认的理由不充分。电通公司要求恒盛华星公司支付已经完成的活动费用1028000元,有事实基础、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电通公司11月17日前提交书面报告,恒盛华星公司确认后支付第三期费用120万元;服务到期后,恒盛华星公司收到结案报告10个工作日内确认后支付尾款;电通公司在上述付款截止日起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发票,否则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发票所有费用应在发票日的30天内得到偿付,代理人就任何未付款按照0.05%利率逐日收取利息。现有证据证明电通公司2017年12月6日催要第三笔款项,当时第6站活动尚未进场,同年12月23日电通公司提交验收报告,12月29日又补充总结报告,至2018年5月4日电通公司发送发票。因此电通公司主张对应收款按照每日0.05%标准计息赔偿,有合同依据。但其主张自2017年12月7日计算赔付的利息不符合约定,法院予以调整为自2018年6月4日起算。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恒盛华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电通公司1028000元活动服务费;二、恒盛华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电通公司利息损失(以1028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三、驳回电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96元,由恒盛华星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电通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实质性违约。根据查明的事实,除了双方认可的已经取消的武汉站,电通公司已经实际组织了其余6站活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广告协议》下的相应活动已经举办。关于恒盛华星公司主张的橄榄球NFL授权及相关费用问题。本院认为,《广告协议》并未规定电通公司要向恒盛华星公司提交授权材料,亦未对授权材料的形式、内容、交付时间及方式作出规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恒盛华星公司所称的电通公司伪造授权、未经授权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侵权),给恒盛华星公司造成损害。关于恒盛华星公司主张的安保等费用问题。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恒盛华星公司或其相关人员曾经对活动现场的安保、卫生、消防等工作提出过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恒盛华星公司另行付费安排相应的安保、卫生、消防等工作,其以此拒付相应费用,缺乏依据。关于各站活动缩水问题。本院认为,按照约定在执行广告创意、计划、项目或活动前,电通公司应取得恒盛华星公司的批准,在执行已批准的创意、计划、项目、活动中,电通公司应取得恒盛华星公司对构图、设计、定稿等的批准。但在实际履行中,双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先提出申请报送审批、审批通过再执行的流程进行,也没有留存双方对接人确认的契约性文件。综合考虑双方人员联络参与的情况、涉案活动在不同现场进行因场地等不同可能存在差异的客观情况、双方邮件往来所反映的现场执行情况等举证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就场地如何分区、如何铺设草坪、道具实施方案、是否设置沙袋盛放箱、舞台背板的形式、是否设置专业教练、美食活动及线下体能训练具体的类型、礼品发放、主持人数量、媒体发布数量,以及上述各要素完成程度与各站活动费用金额的关联关系等做出明确的补充性书面约定,而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口头或其他便捷形式的明示或默认,并无不当。恒盛华星公司主张各站活动缩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恒盛华星公司主张的超方案展示车辆、出现案外人标识问题。因双方合同并未对上述情形做出禁止性规定,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形对恒盛华星公司取得合同利益产生了影响、造成了损害,故不能据此认定电通公司构成实质性违约。综上,恒盛华星公司主张已经组织的6站活动存在缩减活动版块、已开展活动质量缩水、实际活动与方案不符的情况,进而主张电通公司存在实质性违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恒盛华星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拒付款项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协议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电通公司的诉求,判决恒盛华星公司支付相应的延迟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恒盛华星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96元,由北京恒盛华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刘晓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君
法官助理 薛俣潇
法官助理 禹海波
书 记 员 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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