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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与胡金芝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北京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芝,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琨,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杰因与被上诉人胡金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杰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73元,减半收取13386.5元,由王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法官助理 李 越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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