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艳侠,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2012年11月6日出生,满族,小学学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理人:林某(郑某之母),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以上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先蕊,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颖,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利忠,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平,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廷,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凤臣,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向波,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宏博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上诉人曹艳侠、林某、郑某因与被上诉人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5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艳侠、林某、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先蕊、楚颖,被上诉人白利忠、侯向波、李占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贾凤臣、赵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艳侠、林某、郑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曹艳侠、林某、郑某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仅依据七份询问笔录认定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不承担责任。且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未尽警示、提醒义务,应对郑瑞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均未尽到酒后的通知、照顾义务,一审法院仅判决白利忠承担5%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白利忠、李占廷、侯向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曹艳侠、林某、郑某上诉请求。郑瑞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晓喝酒后不能开车,其开的车也不是京牌,其喝完酒以后我们也没有逼着他走。
赵建平、贾凤臣未到庭发表意见。
曹艳侠、林某、郑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连带赔偿曹艳侠、林某、郑某死亡赔偿金7384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郑某)254969元、丧葬费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以上共计1093459元;2.诉讼费由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瑞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6日育有一子郑某。曹艳侠系郑瑞之母,郑金忠系郑瑞之父,郑瑞系曹艳侠、郑金忠夫妇的独生子。郑金忠于2018年3月30日去世。郑瑞、郑某、曹艳侠均系农业家庭户口。曹艳侠、林某、郑某提交郑瑞的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限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5日,用以证明郑瑞自2014年开始在京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顺义区。
2019年12月24日00时2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皮村路H10050号灯杆处,郑瑞驾驶×××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道路北侧低护栏接触,又与路树接触后车辆向左侧翻,造成郑瑞当场死亡,车辆、低护栏及路树损坏。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1010520190000309号)》(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其中对该次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如下:“1、郑瑞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现场勘查、调查、监控录像、酒精检验报告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2.郑瑞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有现场勘查、监控录像、检验鉴定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3.郑瑞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未办理进京通行证)通行的行为,有现场勘查、禁令标志牌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1.郑瑞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2.郑瑞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3.郑瑞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未办理进京通行证)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郑瑞为全部责任。”
依据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发时郑瑞驾驶车辆的行使速度高于73.7千米/小时。
郑瑞生前从事展览展销相关工作。因白利忠想给郑瑞介绍业务,将侯向波介绍给郑瑞,2019年12月23日晚上7时左右,郑瑞与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皮村环岛东侧路北的爆肚王饭店吃饭。后郑瑞于2019年12月24日00时25分醉酒驾车发生单方事故死亡。
2019年12月25日,朝阳交通支队对白利忠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中有以下内容:“问:2019年12月23日你是否和郑瑞在一起?答:是的,我们当天19时左右在饭店吃饭。问:你们是什么时候约的吃饭?答:我和郑瑞认识十年了,出事三天前,郑瑞给我打电话说想让我帮他介绍客户,正好12月23日那个客户来北京,我就给郑瑞打电话,问他有时间没有,他说有时间,我们就约在皮村环岛东侧路北的爆肚王吃饭。问:你说的客户叫什么名字?答:侯博(侯向波)。问:侯博是干什么的?答:做展览工厂的老板。问:2019年12月23日19时左右,你们几个人一起吃的饭?答:六个人男的,李占廷和贾凤臣和侯博和赵建平还有我和郑瑞。问:你们都怎么去的饭店?答:郑瑞开车拉着我过去的,侯博开车去的,其他人都是打车去的。问:你们喝的什么?答:我们喝的白酒,白酒是我自己带的。一瓶52度的什么牌子的酒不记得了。问:你们六个人都谁喝酒了?答:就侯博没喝酒,其他人都喝酒了。问:郑瑞喝的什么酒?答:他也喝的白酒,但喝得少。问:郑瑞具体喝多少?答:我们喝酒用的2两的酒杯,郑瑞喝了半杯。问:侯博开车去的没有喝酒,为什么郑瑞开车去的就喝酒了?答:因为接到了侯博一个活,庆祝一下郑瑞就喝了半杯。问:谁提议庆祝的?答:具体谁提议的,我也不太清楚。问:你们吃饭吃到几点?答:22时30分左右我们就散了。问:你和郑瑞来饭店时,把车停在了什么地方?答:爆肚王前面的停车位里。问:你们吃完饭去干什么了?答:在饭店门口说了会话,侯博去见客户先走了,然后李占廷和贾凤臣也走了。后来就我和郑瑞还有赵建平就在饭店门口又聊了会,我和赵建平让郑瑞去住旅馆,然后我说我自己带着郑瑞去旅馆就行了,让赵建平也打车走了。问:你带郑瑞去旅馆了吗?答:去了。问:去了哪个旅馆?叫什么名字?答:没记住名字。问:旅馆的位置?答:走路几分钟,在皮村大牌楼向北走路东,在第九味道饭店楼上。问:房间开好了吗?答:开好了,还是我付的钱。付了200元现金,两张一百的。问:房间号?答:是三零几,我不记得了。问:你看着他进房间了吗?答:我送他进房间的。问:然后你干什么去了?答:我就回家了。问:之后你还给他打过电话吗?答:打过。2019年12月24日00时21分我给他的,他接了但是什么都没说就挂了。然后23分我又给他打了,他接了。我告诉他你千万别走,查酒驾查的严。他说你放心吧二哥,我睡觉了。然后就挂了。早上10点左右,我又给他打电话,就没有人接了。吃饭时,郑瑞说第二天要回老家,我就给老家的人打电话,我才知道他出交通事故了。问:讲一下你们六个人的关系?答:郑瑞认识我和李占廷,其他人是我叫来的,郑瑞不认识。”2019年12月30日,朝阳交通支队再次询问了白利忠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中有以下内容:“问:2019年12月23日你是否和郑瑞在一起?答:是的,我们当天19时左右在饭店吃饭。问:你再讲一下,你们吃完饭干什么去了?答:我们22时左右吃完饭,我们六个人一起打的商务车去东苇路的天美KTV唱歌,大概23时40分左右唱完歌出来的。李占廷没唱完歌就提前走了,贾凤臣从KTV门口打车回家了。我和郑瑞还有侯博还有赵建平我们四个又打车回到爆肚王饭店门口了。问:你们唱完歌为什么又打车回到爆肚王饭店那?答:因为郑瑞车在那,想让郑瑞在皮村找个旅馆住下,第二天再走。问:为什么想让郑瑞在皮村找个旅馆住下,第二天再走?答:因为郑瑞喝酒了。问:郑瑞喝了多少酒?答:在饭店喝了一两白酒,在KTV又喝了啤酒,喝了多少我不知道。问:在KTV你们共要了多少酒?答:12瓶啤酒。问:在KTV包间干什么了?答:一人一个小姐陪着唱歌。问:你们回到爆肚王饭店门口后,又干了什么?答:侯博坐着我们回来的车直接走了,我和赵建平还有郑瑞在饭店门口说了会话,然后我让赵建平先走了,我陪着郑瑞去开房住宿。我替郑瑞付了200元房费,送他到房间,我就走了。问:我们调取了KTV大厅的视频,你看一下给我指认一下?答:2019年12月23日23时34分09秒出现的两个男子,穿橘红色衣服的是侯博,胳膊拖着外套的是贾凤臣,23时34分54秒站在后面穿黑色外套的是我,23时35分22秒进入画面的是赵建平,23时36分18秒进入画面穿灰白色外套的是郑瑞。问:第一次笔录为什么没说KTV的事情?答:郑瑞死了,怕她妻子知道了不好。”2020年1月16日,朝阳交通支队第三次询问白利忠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中有以下内容:“问:你说郑瑞出事当天,你带郑瑞去找休息的地方了,是吗?答:是的。问:在何处,叫什么名字?答:在皮村的一个叫家富富侨足疗店。问:你说你们去了,但是我们带你去看了足疗店的录像,没有看到你和郑瑞,你怎么解释?答:当天,我是让他去足疗店休息。我们走到皮村环岛的时候,郑瑞让我回去他自己去足疗店,我就打了一辆‘黑车’回家了。我没到足疗店。问:你第一次笔录说你们到了足疗店,为什么这次说没到?答:我当时喝的也有点多,我记得是去了。问:你到家都干什么了?答:我下了车先给郑瑞打了电话,他说他已经睡了,我说你喝酒了,千万别开车,现在查的严。然后我就回家睡了。”
2020年1月2日,朝阳交通支队对李占廷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中有以下内容:“问:你认识郑瑞吗?答:认识,我们是老乡也是在工作上有合作的关系。问:2019年12月23日你是否和郑瑞在一起?答:是的,我们当天19时多在朝阳区皮村爆肚王吃的饭。问:谁叫你去的?答:白利忠叫我去的。问:吃饭时都有谁?答:侯博、白利忠、赵建平、郑瑞、贾凤臣,还有我。问:吃饭时你们是否饮酒?答:白利忠带了三瓶白酒,但是只开了一瓶,开始我和白利忠、赵建平、贾凤臣一人一杯,然后酒瓶里还剩了一点。侯博和郑瑞他们在谈事。快吃完的时候,郑瑞和侯博事情谈完了,然后郑瑞敬我们酒,就把剩下的白酒喝了,大约1两吧。问:吃完饭后你们又干什么去了?答:吃完饭,郑瑞要请侯博去唱歌,我们这六个人就一起去了天美KTV。问:唱歌时是否饮酒?答:我喝了。但是别人喝没喝没注意。问:你几点离开的?答:因为第二天我要去河北衡水,我大约23点离开的KTV。我先走的,他们5人何时走的我就不知道了。”
2020年1月3日,朝阳交通支队对赵建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中有以下内容:“问:你认识郑瑞吗?答:我之前不认识,前几天白利忠叫我吃饭的时候,白利忠还叫了别人,其中一人姓郑,应该是郑瑞。问:何时吃的饭?答:2019年12月23日晚上,在朝阳区皮村爆肚王吃的饭。问:都有谁?答:我是最后一个到的,我到的时候算上我一共六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我只认识白利忠、李占廷还有老贾,其他不认识。后来才知道一个叫侯博,一个叫郑瑞。第二天,老贾跟我说,小郑撞死了。问:吃饭时你们是否饮酒?答:开始我和白利忠、李占廷、老贾我们四个在喝酒。应该是侯博和郑瑞他们在谈事。快吃完的时候,郑瑞和侯博事情谈完了,然后郑瑞就把剩下的白酒喝了,大约1两吧。问:几点吃完的饭?答:我记不清了,大约21点左右。问:吃完饭后你们又干什么去了?答:吃完饭,郑瑞请唱歌,我们就一起去了天美KTV。我们是打了两辆车去的。问:唱歌时是否饮酒?答:喝了。我们六个人都喝了。问:你们几点离开的?答:李占廷因为有事,他提前走了。剩下我们五个人23点30分左右离开KTV的。老贾自己叫车走的。我打了一辆滴滴,我和侯博还有白利忠、郑瑞一起回了皮村吃饭的地点,侯博没有下车就直接坐着这辆滴滴走了。问:为什么要回到吃饭地点?因为我的车在吃饭的地点,我想叫代驾回去,但是我刚才叫的滴滴行程未结束,我叫不了代驾,然后白利忠就让我先走,我就打了一辆黑车回家了。问:你们三个人在饭店门前都做了什么?答:就是找代驾,白利忠给李占廷也打电话叫,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叫不了。白利忠对郑瑞说,不行你就在这里住吧。问:郑瑞住了吗?答:那我就不知道了。问:白利忠怎么走的?答:我不知道。”
2020年1月3日,朝阳交通支队对贾凤臣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中有以下内容:“问:你认识郑瑞吗?答:我之前听白利忠说过,但是没见过。前几天白利忠叫我吃饭的时候,白利忠还叫了郑瑞。我是第一次见他。问:何时吃的饭?2019年12月23日晚上,在朝阳区皮村爆肚王吃的饭。问:都有谁?我认识的有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不认识的有姓侯的,还有就是郑瑞。问:我们从饭馆录像看,你们吃饭时除了六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怎么回事?答:那个女的也在我住的地方租房,同一个房东。我从家出来要去吃饭时,正好碰到这个女的,他问我去哪,我说去皮村。她说正好我去东坝,他也是坐别人的车去,正好我也就搭个便车。她也是承德市围场的,我都不知道她叫什么。问:吃饭时你们是否饮酒?答:我到的时候,白利忠、李占廷、郑瑞还有姓侯的他们都到了。赵建平是最后到的。吃饭时就开了一瓶白酒,我和白利忠、李占廷、赵建平我们四个在喝酒。姓侯的和郑瑞他们在谈事。快吃完的时候,郑瑞和姓侯的事情谈完后,然后郑瑞就把剩下的白酒喝了,大约1两吧。问:吃完饭后你们你又干什么去了?答:吃完饭,郑瑞请唱歌,我们六个人就一起去了天美KTV。我们是打了两辆车去的。那个女的就回去了。问:唱歌时是否饮酒?答:喝了。我们六个人都喝了。喝的啤酒。问:你们几点离开的?答:李占廷因为有事,他提前走了。剩下我们五个人23点多离开KTV的。我自己叫了车走的。白利忠、郑瑞、赵建平还有姓侯的一起走了。问:郑瑞吃饭时,怎么去的?答:我不知道。”
2020年1月13日,朝阳交通支队对侯向波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中有以下内容:“问:你有别名或者绰号吗?答:没有别名,但是大家都叫我侯博。问:你认识白利忠吗?答:认识。问:你认识郑瑞吗?答:我之前不认识,2019年12月23日晚上白利忠叫我吃饭的时候,白利忠还叫了别人,其中一人是郑瑞。问:何时吃的饭?答:2019年12月23日晚上,在朝阳区皮村爆肚王吃的饭。问:都有谁?答:算上我一共六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我只认识白利忠、李占廷,还有一个贾哥,一个叫小郑,一女的我不认识。过两三天后白利忠和我说,郑瑞撞死了。问:吃饭时你们是否饮酒?答:我没喝酒,他们几个都喝了。问:你为什么没喝酒?答:我平时就不抽烟不喝酒。问:几点吃完的饭?答:大约吃了两个小时左右,21时多吧。问:吃饭之前你怎么去的饭店?答:我开车去的。问:吃完饭后你们你又干什么去了?答:吃完饭,郑瑞请唱歌,我们就一起去了天美KTV。打了两辆车去的。问:唱歌时是否饮酒?答:喝了。我们六个人都喝了。问:你们几点离开的?答:李占廷因为有事,他提前走了。剩下我们五个人23点30分左右离开KTV的。贾哥自己叫了车走的。我和小赵还有白利忠、郑瑞一起坐车回到了皮村吃饭的地点,他们三个下车了,我就直接坐着这辆车去中航广场了。问:为什么要回到吃饭地点?答:本来我们是要在皮村找住的地方,但是在回皮村的路上,我朋友说在中航广场干活,所以我就直接找他去了。问:你们为什么想去皮村找住的地方?答:最开始工厂就在皮村附近,也总是在这边干活,对这边很熟悉。问:你知道郑瑞怎么去的饭店吗?答:我不知道。问:你知道他们三个皮村下车后,去干什么了?答:我不知道。”
关于丧葬费用支出,曹艳侠、林某、郑某提交殡葬服务费发票,显示金额为13490元;购买丧葬用品的账单,显示金额为22360元;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院前急救费用明细清单,显示急救费用500元;救护车收据,显示费用267元;餐饮服务发票6张,金额共计5530元;烟酒饭费等手工发票21张,金额共计20248元。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对上述证据中有发票的部分真实性认可,无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救护车费用不包含在丧葬费中,烟酒发票的金额超过了实际需要,且无法确认是否实际用在丧葬事宜上。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关于谁是活动的组织者。曹艳侠、林某、郑某称活动的组织者是白利忠。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称活动的组织者是郑瑞,虽然在皮村爆肚王饭店吃饭是白利忠叫来的,但是为了给郑瑞介绍业务,所以郑瑞是饭局的组织者,去KTV也是郑瑞提议并请客的,因此本次活动的组织者是郑瑞。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七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是白利忠为了给郑瑞介绍业务,由白利忠邀请了侯向波、李占廷、赵建平、贾凤臣前往皮村爆肚王饭店吃饭,白利忠还携带了三瓶白酒,郑瑞仅与白利忠、李占廷相识,其他三人与郑瑞都是第一次见面,因此该次饭局的组织者是白利忠。饭后是由郑瑞邀请其他五人前往天美KTV唱歌,因此KTV唱歌活动的组织者是郑瑞。
关于在饭局和KTV活动中是否有人劝酒。曹艳侠、林某、郑某称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对郑瑞进行了劝酒,饭店包间没有监控,未拍摄到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劝酒的画面,郑瑞从KTV出来后已经醉酒,对此曹艳侠、林某、郑某提交了视频一段佐证所述。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对视频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郑瑞与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在皮村爆肚王饭店吃饭时,一开始是白利忠、贾凤臣、赵建平、李占廷四人在喝酒,郑瑞与侯向波在谈业务未饮酒,饭局快结束时郑瑞才喝了一两左右的白酒,后六人在KTV喝了一些啤酒,没有人对郑瑞进行劝酒。从《询问笔录》及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的庭审陈述来看,在皮村爆肚王吃饭时除侯向波未饮酒外,其他五人均有饮酒,五人共饮了约一瓶白酒,一开始是白利忠、贾凤臣、赵建平、李占廷四人饮酒,郑瑞与侯向波在谈业务,后接近散席时郑瑞喝了约一两左右的白酒,六人前往KTV后,都在KTV喝了啤酒。关于六人在KTV喝啤酒的数量,只有白利忠的《询问笔录》中提到12瓶,贾凤臣、赵建平、李占廷、侯向波的《询问笔录》中都没有提到啤酒的数量。从曹艳侠、林某、郑某陈述的郑瑞平时酒量为白酒二三两且郑瑞饮白酒的时间为接近饭局散席时,郑瑞在皮村爆肚王饭店的饮酒量可能不至于使其陷入醉酒状态,其前往KTV后又喝了啤酒,才致使郑瑞醉酒,从曹艳侠、林某、郑某提交的视频中也可以看出,郑瑞在2019年12月23日23时36分左右离开KTV时步履略有蹒跚,符合酒后行为特征,当时郑瑞还与其他人在门口进行了短暂交谈。然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在饭局或者KTV饮酒时对郑瑞进行了劝酒。
关于KTV活动结束后白利忠是否将郑瑞送到旅馆或者足疗店。曹艳侠、林某、郑某称白利忠没有将郑瑞送到旅馆,也没有支付200元的房费,不认可白利忠所述的与郑瑞在皮村环岛分开,曹艳侠、林某、郑某认为是郑瑞送白利忠回去的,白利忠称其自己打黑车回去的应当举证。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称当日李占廷提前离开了KTV,KTV活动结束后贾凤臣自己叫车离开,白利忠、郑瑞、侯向波、赵建平本来打算在皮村住一晚,于是由赵建平打车与白利忠、侯向波、郑瑞回到皮村爆肚王饭店,侯向波未下车乘坐赵建平打的车离开,白利忠、赵建平、郑瑞下车后,赵建平先打车走了,白利忠将郑瑞送到了一个旅馆,交了200元费用,然后白利忠打黑车离开,白利忠还给郑瑞打了两三次电话告知郑瑞不要酒后驾车。一审法院认为,从朝阳交通支队2020年1月16日对白利忠的第三次《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白利忠并未将郑瑞送到旅馆或者足疗店休息,白利忠自述其与郑瑞走到皮村环岛的时候,郑瑞让白利忠回去其自己去足疗店,于是白利忠就自行离开了,所以,白利忠并未将郑瑞送达旅馆或者足疗店。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的构成,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郑瑞同饮者对郑瑞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宴请与接受宴请是一种正常的、普通的社会交往活动,而在宴请中共同饮酒,也是社会交往活动的常识行为。通常情况下,同饮者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只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使同饮者产生作为义务:一是同饮者在共同饮酒中有不当先行行为,例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如果不当先行行为使有的饮酒者陷入危险状态,有不当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因不作为未尽注意义务,可以认定存在过错;二是同饮者没有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有一定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只有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郑瑞因醉酒驾车引发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在饭局或者KTV活动中对郑瑞有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不当先行行为,郑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酒量应当有明确认识,适度而有节制的饮酒是一个成年人自己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从曹艳侠、林某、郑某提交的视频来看,KTV活动结束时郑瑞的肢体活动受到酒精影响不能有效自控,根据《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发生交通事故时郑瑞处于醉酒状态,意味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低于80mg/100mL,其同饮者负有一定注意义务,以便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醉酒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然而,此时同饮者的注意义务依据其角色定位、亲疏关系等因素呈现出差异,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事发当日的实际情况来看,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中李占廷在KTV活动结束前就已经离开,其未参与饮酒的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不应过分要求其承担酒后注意义务,因此李占廷对郑瑞醉酒驾车致死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贾凤臣在KTV活动结束时虽与白利忠、赵建平、侯向波、郑瑞四人一起出门,但贾凤臣自行叫车离开,当时郑瑞与白利忠、赵建平、侯向波准备一同前往皮村,贾凤臣并未一同前往,且其与郑瑞是在当日首次见面,亦不应过分要求其承担酒后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为贾凤臣对郑瑞的醉酒驾车致死不存在过错,亦无需承担责任。白利忠、赵建平、侯向波与郑瑞一同前往皮村,该事件本身不存在危险性,其中侯向波将郑瑞、白利忠、赵建平送至皮村未下车,而是直接乘车离开,赵建平到皮村后,白利忠让赵建平先行离开,侯向波与赵建平都与郑瑞系初识,他们既不是活动的组织者,也没有证据表明对郑瑞有劝酒、灌酒等行为导致其饮酒过量,在白利忠在场的情况下,两位初识者有理由相信白利忠可以护送、照顾郑瑞,他们不存在明显过失,要求侯向波、赵建平亲自护送、照顾郑瑞未免要求过高,与日常生活经验、伦理相背离,法律不应当赋予正常社交活动的参与人过重的注意义务,影响正常社交活动的进行,因此侯向波、赵建平不存在过错,无需对郑瑞的死亡承担责任。白利忠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与郑瑞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在所有人中与郑瑞关系最为亲密,其让赵建平先行离开,使护送、照顾郑瑞的义务归于其一人,赵建平的《询问笔录》中提及白利忠曾让郑瑞在皮村住,白利忠在《询问笔录》中称其给郑瑞打电话提示、劝阻郑瑞酒后驾车,可见白利忠已经预见到了郑瑞有酒后驾车的可能及危险性,但白利忠提交的通话记录证据本身不能证明其是否对郑瑞酒后驾车进行过劝阻,白利忠未将郑瑞安全护送,而是在皮村环岛处与郑瑞分开、自行离开,疏忽大意、放任醉酒的郑瑞驾车,对郑瑞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郑瑞年仅三十去世,身后有丧子失独寡母、幼年丧父独子,一审法院对郑瑞及家人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但是,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将受到酒精的影响作为减轻自己责任的理由,郑瑞作为KTV活动的组织者,饮酒过量、酒后驾车究其根源是其自行选择的结果,因醉酒驾车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白利忠虽因不作为未尽到注意义务,但这种过失不作为对郑瑞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小,白利忠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宜过高,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白利忠承担5%的责任。
关于曹艳侠、林某、郑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郑瑞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北京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为1476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曹艳侠、林某、郑某在本案中主张的被扶养人是郑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北京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11年,按郑某扶养人的人数折算50%为254969元,计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北京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53084元,曹艳侠、林某、郑某主张的50000元低于上述金额,一审法院按照50000元确定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郑瑞因醉酒驾车死亡,其自身有较大过错,一审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故白利忠应当赔偿曹艳侠、林某、郑某死亡赔偿金86597.45元、丧葬费25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白利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林某、曹艳侠、郑某死亡赔偿金八万六千五百九十七元四角五分、丧葬费二千五百元;二、驳回林某、曹艳侠、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应否就郑瑞的死亡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问题。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瑞饮酒后超过规定速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郑瑞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酒后驾驶机动车系违法行为,其亦应对自身酒量有明确认识,适度而有节制的饮酒亦是其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因此,郑瑞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询问笔录、录像,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据,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及庭审陈述中均对于宴请过程中的主要情节进行了稳定的陈述且能够相互印证,白利忠、李占廷与郑瑞相识,赵建平、贾凤臣、侯向波在此次宴请前与郑瑞并不相识。现有在案证据亦未显示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曾对郑瑞有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李占廷在KTV活动结束前即已经离开,其未参与饮酒到结束的全过程,不应过分要求其承担酒后注意义务。贾凤臣虽在KTV活动结束时与白利忠、赵建平、侯向波、郑瑞四人一起出门,但贾凤臣自行叫车离开时,郑瑞与白利忠、赵建平、侯向波三人准备一同前往皮村,贾凤臣并未一同前往,亦不应过分要求其承担酒后注意义务。白利忠、赵建平、侯向波与郑瑞一同前往皮村本身不存在危险性,其中侯向波将郑瑞、白利忠、赵建平送达后直接乘车离开,赵建平到皮村后,白利忠让赵建平先行离开。侯向波与赵建平均与郑瑞系初识,亦非活动的组织者,在白利忠在场的情况下,两位初识者有理由相信白利忠可以护送、照顾郑瑞,该二人不存在明显过失。而要求侯向波、赵建平亲自护送、照顾郑瑞未免要求过高,与日常生活经验和正常社交活动相背离,不应当赋予正常社交活动的参与人过重的责任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无需对郑瑞的死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白利忠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与郑瑞相识多年,其让赵建平先行离开,即应尽到护送、照顾郑瑞的义务。赵建平在《询问笔录》中提及白利忠曾让郑瑞在皮村住,白利忠在《询问笔录》中称其给郑瑞打电话提示、劝阻郑瑞酒后驾车,可见白利忠已经预见到了郑瑞有酒后驾车的可能及危险性,但白利忠未将郑瑞安全护送,而是在皮村环岛处与郑瑞分开、自行离开,存在疏忽大意、放任醉酒的郑瑞驾车的过错。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白利忠承担5%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林某、曹艳侠、郑某上诉主张白利忠、赵建平、李占廷、贾凤臣、侯向波均存在过错,请求该五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某、曹艳侠、郑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8元,由林某、曹艳侠、郑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萌萌
书 记 员 何昕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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