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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志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安庆大街********。

法定代表人:戴彦榛,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志进,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毕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成,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毕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干事,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上诉人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志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3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青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邓青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佳钰

书 记 员 徐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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