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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蕾与李翠玲等第三人撤销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蕾,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武,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玲,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花蕾因与被上诉人刘文武、李翠玲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撤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花蕾收到法院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花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玄明虎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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