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花蕾,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武,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玲,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花蕾因与被上诉人刘文武、李翠玲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撤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花蕾收到法院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花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玄明虎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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