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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与李佳凝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媁,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兵,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凝,女,1997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兵,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因与被上诉人武媁、李佳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7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以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70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谷绍勇

审 判 员 张丽新

审 判 员 张玉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璐

书 记 员 李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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