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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温鸿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纪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法定代表人:李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茂,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鸿雁,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北京大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北京大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div>

法定代表人:桑桂江,董事。

上诉人北京世纪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鸿雁、原审第三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世纪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淑敏

审 判 员 楚 静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常佳敏

书 记 员 李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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