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
法定代表人:胡萍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淑香,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明(康淑香之夫),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伟,北京源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付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晨
书 记 员 何昕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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