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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维多利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雅阁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维多利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楼。

法定代表人:胡成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阁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洲,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泸州维多利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雅阁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维多利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泸州维多利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维多利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泸州维多利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绍勇

审 判 员 张玉娜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璐

书 记 员 李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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