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常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物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任振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冬雪,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忠,北京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常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赢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3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赢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蒋冬雪,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赢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红木家具的损失系房屋浸水导致,判决常赢物业公司赔偿其维修费28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判决赔偿金额过高。(一)张某一审提供的维修合同显示,其更换了红酸枝顶箱柜、红酸枝大床及床头柜、五屉柜的材料。而张某未提交前述材料受损的证据,且无法证明其更换前述材料系因房屋浸水导致。(二)涉案家具放置于张某的卧室,而卧室浸水深度不足1厘米,仅家具与地面接触之处沾水,并且部分家具与地面接触之处有金属包裹。常赢物业公司在接到张某的报修后立即赶往现场将家具搬离浸水房间,张某卧室内家具并未达到因沾水而需大幅维修的程度。而张某提供的维修合同中显示更换的维修材料达1.8吨,明显不合理。(三)张某未提供购买家具的相关票据或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其家具的实际价值和家具维修项目及金额的合理性。(四)张某购买涉案家具已超过10年,期间是否受损并未可知,并且若是红木家具,需定期保养,故无法直接认定张某主张的维修项目全部系本次房屋浸水所致。二、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酒外包装和字画的实际价值,一审法院酌定由常赢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判定金额过高。三、就张某主张的财产损失的原因、实际金额以及泡水事件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一审法院并未组织鉴定,亦未询问常赢物业公司对鉴定的意见,仅凭张某提供的片面证据判定由常赢物业公司承担高额赔偿,非常不公平。四、常赢物业公司在涉案房屋浸水后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事后尽到了合理的维修义务,并已对卧室、客厅的地板、以及卫生间的地板、墙壁和棚顶进行修缮,花费近十万元。对于张某主张的并非本次浸水所造成的不合理的损失,不应由常赢物业公司承担。
张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常赢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常赢物业公司的下水管跑水是造成张某家具损失的直接原因,常赢物业公司应予以赔偿。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赔偿的金额系张某的实际损失,该部分金额应当由常赢物业公司承担。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常赢物业公司赔偿张某红木家具维修费350000元、珍藏酒损失83000元、字画损失3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系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常赢物业公司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2019年3月24日,涉案房屋地下排水管破损跑水,造成张某屋内部分地板及部分物品受损。事发后,常赢物业公司对张某房屋进行了维修,张某将红酸枝顶箱柜、红酸枝大床、床头柜、五屉柜送至北京德成古韵坊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维修,花费维修费35万元。维修合同显示经拆解需更换顶箱柜柱子、屉板、牙板、穿节,床头柱子、床尾柱子、大边、立柱,床头柜立柱、压板、屉板,五屉柜立柱、牙板、抽屉,共使用材料1.8吨,人工196日,以上维修费共计35万元,另从连心园小区拉到山东维修运费加人工共计8000元。张某称上述家具购买于2010年,购买价格为110万元。
另,张某提交照片拟证明财产受损情况,其中显示地板、家具与地面连接处、酒的外包装纸盒底部被水浸泡,部分字画有水迹。张某称虽然酒本身并未因泡水受损,但酒的外包装损坏,影响了收藏价值;关于字画的损失,张某系按照购买时的价格主张,但无法提供相应票据。
经询,张某称事发时储藏室跑水深度达到6厘米、卧室跑水深度达到5厘米,客厅跑水深度不足1厘米;常赢物业公司则称跑水的储藏室其实为卫生间,跑水深度为4厘米,卧室跑水深度为1厘米,客厅没有跑水现象。
另,双方均未就涉案房屋的财产损失情况向一审法院申请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案中,因涉案房屋地下排水管破损跑水造成张某房屋及物品受损,常赢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红木家具维修费35万元,张某提交了维修合同、维修明细及刷卡单,一审法院对维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家具购买于2010年,至跑水事件发生时已近10年,而且从双方提交的跑水现场照片及庭审陈述来看,该家具仅是与地面接触的部分受损,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常赢物业公司赔偿张某维修费28万元。关于珍藏酒损失、字画损失,张某认可酒并未因漏水受损,仅是外包装受损,张某亦未提交购买字画的相关票据,故一审法院酌定为2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常赢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82000元;二、驳回张某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常赢物业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常赢物业公司提交了其自己制作的老挝红酸枝家具咨询情况汇总及老挝红酸枝家具的淘宝搜索截图,用以证明一整套家具的销售价格为50万左右,张某主张的涉案家具价值110万元金额过高,一审法院以红木家具维修费35万元为基础酌定常赢物业公司赔偿28万也过高。张某发表质证意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是常赢物业公司单方制作,故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泡水事件发生后张某实际对家具进行了更换和维修,常赢物业公司应予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常赢物业公司提交的咨询情况汇总及淘宝截图,系其单方制作,张某不认可真实性,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亦难采信。张某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陈述,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张某受损财产的价值认定是否过高。关于红木家具的维修费用,张某提供了维修合同、维修明细及刷卡单证明其因家具受损支出的维修费用,一审法院对维修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结合涉案家具的维修情况、使用年限以及家具因跑水受损情况等,酌定常赢物业公司赔偿张某维修费28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常赢物业公司虽主张酌定金额过高,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珍藏酒及字画损失,一审法院根据物品受损情况,酌定常赢物业公司赔偿张某该部分损失2000元,亦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常赢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由北京常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咸海荣
审 判 员 于洪群
审 判 员 王天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仉亭方
书 记 员 王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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