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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男与安光丽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男,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喜,河北邦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芸,河北邦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智宇,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银植,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光丽,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平,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凇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亚男因与被上诉人申智宇、申银植、安光丽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撤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撤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亚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京

审 判 员  周 易

审 判 员  付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玮玮

书 记 员  何昕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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