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男,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喜,河北邦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芸,河北邦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智宇,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银植,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光丽,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平,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凇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亚男因与被上诉人申智宇、申银植、安光丽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撤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撤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亚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京
审 判 员 周 易
审 判 员 付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玮玮
书 记 员 何昕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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