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加春,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克林,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鹤明,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江,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加春、邓克林因与被上诉人夏鹤明、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7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加春、邓克林于2021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加春、邓克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加春、邓克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丁加春、邓克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张清波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冉
法官助理 张 清
书 记 员 屈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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