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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杨庄顺兴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王建坤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5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杨庄顺兴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复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女,1965年8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坤,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环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杨庄顺兴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市场)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6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顺兴市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被上诉人王建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兴市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王建坤因踩到市场地面烂桃而摔倒受伤”,仅凭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这烂桃我也认”的录音和王建坤的陈述证据不足,事发时杨志强并不在现场,王建坤到市场录音已经距离事发好几个月,当时王建坤有备而来,杨志强没有任何思想准备,之所以说“烂桃我也认”,只是杨志强在谈话中的一个随声附和,是做为一个商业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口说无凭,应当以监控视频为准。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王建坤摔倒的地方没有任何异物,也没有烂桃存在。一审出庭证人证言的内容与监控能够相互印证,并非无其他证据佐证。二审中将监控录像以及对监控录像的慢放、放大版的监控录像提交给二审法院,请二审法院予以查明。二、王建坤在市场的室内通道摔倒是自身原因所导致。根据监控录像显示,王建坤倒地与时至中午,左肩负重,脚上趿拉着鞋,右手有擦汗动作等诸多因素有关。三、市场对王建坤摔伤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摔倒发生在市场,就判市场承担主要责任。造成一个可以随意“吃大户”的情形,这对市场是极不公平的。

顺兴市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王建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顺兴市场赔偿王建坤医疗费22958.48元、护理费16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264560.4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诉讼费由顺兴市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2日中午,王建坤在顺兴市场买菜时摔倒。事故发生后,王建坤前往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拍片检查,当日又前往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以下简称首钢医院)治疗,被该院以右肱骨远端骨折收入院,住院期间行右肱骨远端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王建坤于2019年8月21日出院,实际住院9天。2020年6月12日,首钢医院以右肘取出内固定装置将王建坤收入院,住院期间行右肘关节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2020年6月19日王建坤出院,实际住院7天。两次手术出院后,王建坤多次前往首钢医院及北京市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复查。王建坤共计支出医疗费22752.76元。第一次住院期间,王建坤聘请护工支出护理费380元。

诉讼中,王建坤就所受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申请鉴定。2020年11月6日,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建坤致残程度为九级、致残率(赔偿指数)为20%;建议王建坤累计误工期270日、累计护理期90日、累计营养期90日。王建坤支出鉴定费4350元。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与鉴定费发票均无异议。经查,王建坤系非农业家庭户。

王建坤主张事发时因其踩到市场地面的烂桃子导致其摔倒受伤,为此提交事发时市场工作人员擦拭地面的照片及2019年9月8日其与顺兴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志强的谈话录音予以证明。录音中,王建坤:“不是水,是烂桃让我踩上了”,杨志强:“这烂桃我也认,我也看监控了,不知道您有什么事,走的挺快。”顺兴市场对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杨志强所说地上有桃皮,是事发半个多小时后地上才有桃皮,与王建坤踩到无关。

顺兴市场主张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为此提交监控录像、照片、视频,并申请市场内摊位人员王某、张某出庭作证。顺兴市场提交的监控录像距离王建坤摔倒地点较远,无法确认地面有无异物。视频系事发后拍摄,无法反映王建坤摔倒时的客观情况。证人王某、张某均称王建坤摔倒时地面无异物。王建坤对证人证言不认可。法院要求顺兴市场提交距离事发现场最近且内容完整的监控录像,顺兴市场表示除已经提交的两段监控录像外,其余监控录像因时间较久,内容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经核算,王建坤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2752.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6200元、残疾赔偿金264560.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3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建坤到顺兴市场购物,顺兴市场负有保障王建坤人身安全的义务。王建坤因踩到市场地面烂桃而摔倒受伤,由此看出顺兴市场作为卖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建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市场行走时未及时注意脚下情况,亦有一定过错。关于责任比例,综合本案情况,认定顺兴市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王建坤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对于顺兴市场提出事发时地面整洁,王建坤并未踩到烂桃,其因自身原因导致摔倒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顺兴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在其认可的录音中明确表示“这烂桃我也认,我也看监控了”,其现在否认该事实,无任何依据,且顺兴市场庭审中提交的监控录像距离王建坤摔倒地点较远,无法确认地面无异物,其提交的照片、视频亦无法客观反映事发时的客观情况,顺兴市场申请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且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法院对顺兴市场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对王建坤主张的医疗费,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所载金额进行核定。对于王建坤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每天100元,并结合住院天数予以核算。对于王建坤主张的营养费,法院结合其伤情、合理营养期间予以酌定。对于王建坤主张的护理费,其中住院期间的2天护理费以其提交的护理费票据为准(共计380元),对于其余88天的护理费,法院参照北京市一般护理人员护理标准予以核算。对于王建坤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法院按照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其年龄及赔偿指数予以核算。对于王建坤主张的交通费,法院结合其就医的地点、次数、路程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对于王建坤主张的鉴定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王建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其伤情酌情确定为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北京杨庄顺兴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赔偿王建坤医疗费13651.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720元、残疾赔偿金158736.24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2610元,以上共计194977.9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二、驳回王建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顺兴市场提供光盘一张,内容为一审提交监控录像的镜头拉近、慢放、放大版,用以证明王建坤是自行不慎摔倒,与顺兴市场无关。王建坤认为因光盘内容做了慢放,摄影镜头做了拉近,画面做了放大等处理,故不认可形式上的真实性,亦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因光盘内容非原始状态,故本院对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亦无法确认其证明目的。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焦点在于顺兴市场对王建坤的损害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关于顺兴市场提出王建坤的受伤系王建坤自行不慎摔倒造成,与顺兴市场无关一节。本院认为,根据顺兴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在录音中的明确表述能够认定顺兴市场对于王建坤因踩到市场地面烂桃而摔倒受伤不持异议,顺兴市场在二审期间就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摄像录像材料经镜头拉近、慢放、放大处理后再次提交,不能据此推翻其之前的自认内容,一审法院未采信顺兴市场的意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对顺兴市场与王建坤责任比例分配未失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王建坤所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的数额,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顺兴市场亦对计算标准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顺兴市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北京杨庄顺兴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孙 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玮玮

法官助理  张钰鑫

书 记 员  何昕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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