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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喆与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喆,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珍珍,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丛,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楼**。

法定代表人:邢洪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钊,男,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妍霏,男,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徐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4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贾 旭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扬

法官助理  李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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