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伟、被上诉人《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伟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其“对外承包网站栏目(频道)”属于超范围违法经营,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其与外单位合作未向国家新闻广电总局申请,涉嫌违法,因此《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给王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应由其承担或补偿。一审法院对《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提出的与王伟有利害关系的、又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柴某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伪造的证据证词反而给出偏颇意见。《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在没有新闻资质而从事互联网新闻服务和在其自己明确表示不与自然人合作的前提下,且在王伟实际没有注册公司,更没有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的情况下,骗取王伟的合作金涉嫌违法。一审判决认定前后矛盾。
《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王伟的上诉意见。双方合作并非是承包栏目,而是广告代理合同。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口头合同,《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柴某的证言是客观的,可以证明曾经看到过市场报网络版出现过中国消费的栏目链接。王伟涉嫌诈骗,柴某已经报案。
王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退回王伟预付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承担王伟第一次网站制作费2.5万元;3.《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承担王伟为此案支付的合理差旅费7000元;4.诉讼费由《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1日,《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市场报网络版工作人员柴某2向王伟邮箱发送《栏目共建协议》电子版,该协议甲方为《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乙方为北京中视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协议载明: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就共同创办《中国消费》栏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共同组建《中国消费》栏目编辑部。甲方提供栏目LOGO在市场报网络版首页链接服务,并监管栏目内容,有权撤改栏目内容。乙方在接受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乙方提供栏目内容。合作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按照实际在甲方的网络上线为准。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在合同签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的共同合办费每年十万元。
2018年10月15日,王伟向柴某2转账25000元。《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认可柴某2于2018年10月17日将款项转账给公司。
一审诉讼中,王伟称:北京中视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其拟设立的公司,实际并未设立。《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王伟双方达成口头合意,即王伟成立公司后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同意其使用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某栏目LOGO并提供链接,一年费用10万元。2018年12月初,王伟将“中国消费”网站向《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提交审核。20余日后,发现市场报网络版主页已为“中国消费”网站提供链接,要求断开。2019年1月,《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不同意栏目加“人民日报社”抬头,王伟要求退款未果。后王伟要求每年费用变更为5万元未果。2019年4月下旬,《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在市场报网络版主页为“中国消费”网站提供链接。2019年5月13日左右,“中国消费”网站被黑客攻击,直到5月底恢复使用。2019年6月2日左右,《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将“中国消费”网站链接断开。
一审诉讼中,《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称:双方口头形成了广告合同,已经履行义务。2018年11月,在市场报网络版主页为王伟的“中国消费”网站提供链接,20余日后,王伟要求断开链接,理由是要修改网站模板。2019年1月份左右恢复链接。2019年5月,停止合作,断开链接。
2019年3月28日,柴某2向王伟发送微信称:“合同改不了,能改就不叫合同了”,王伟称:“问题是合同还没有与单位签呢。不然做了半年单位把栏目停了就不好办了”,柴某2回复称:“不会”。
2019年4月8日,柴某2向王伟发送微信称:“你把网页设计好给我一下”。2019年4月9日,王伟向柴某2发送了网站地址称“您先看一下,看下一步怎么安排”,“柴总好,请问下步怎么安排呢”,“是把2.5万退给我还是按年五万……”。
2019年4月30日,王伟为案外人柴某制作单位为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的证件,该证件加盖中国消费证件专用章。
2019年5月23日,王伟向柴某2发送微信称:“可以说从月初开通到现在网站都没有正常过,真是急死人了”,“马上一个月过去了”,“还有要求现在总部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干,都是让怎么干啊”。
柴某出庭作证称:2019年4月之前曾在市场报网络版看到过“中国消费”栏目的链接,2019年4月与王伟开展合作,向王伟支付证件费用。2019年5、6月份,市场报网络版与“中国消费”栏目断开链接。断开链接之后,其与王伟终止合作,要求王伟退还相关费用并就此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就由《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为“中国消费”栏目在市场报网络版首页提供链接服务进行了磋商,拟由王伟成立公司后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签署合同,虽然最终未签署书面合同,但王伟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了相应的链接服务,应承担不利后果,退还王伟部分费用,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酌定。网站受到黑客攻击无法登陆是第三方侵权及平台自身技术问题,即使“中国消费”栏目网站受到黑客攻击无法登陆,并非《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不提供连接服务,王伟应负担该期间及其他《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为“中国消费”栏目提供链接服务期间的费用。王伟主张的其他损失,无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退还王伟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对于合作的内容亦各执一词,且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各自主张。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王伟向《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支付了25000元,此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在市场网络版主页为“中国消费”网站提供了一段时间的链接,后又存在王伟要求断开链接、链接恢复、网站被黑客攻击、链接再次恢复的情形,直至双方终止合作、断开链接。从目前双方所履行的内容看,无法认定王伟所主张的违法违规的事实成立,故本院对王伟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王伟向《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支付25000元,现王伟要求退还25000元及利息,但《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一段时间的链接服务,一审法院据此认为王伟应负担《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提供链接服务期间的费用并酌定《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退还王伟部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伟所主张的其他损失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未予以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王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王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思齐
法官助理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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