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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伯昂与北京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伯昂,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楼。

法定代表人:高德辉。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喜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永江,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我爱我爱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楼**101div>

法定代表人:郑伯昂。

上诉人郑伯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喜生、北京我爱我爱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0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伯昂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伯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伯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郑伯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弘

审 判 员 杨 夏

审 判 员 申峻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旭萌

法官助理 吴 琳

法官助理 曾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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