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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长福与宋增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长福,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增全,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素晴,河南佐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丽,河南佐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姜长福因与被上诉人宋增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姜长福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姜长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长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姜长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璐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 哲

书 记 员  崔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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