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姜长福,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增全,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素晴,河南佐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丽,河南佐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姜长福因与被上诉人宋增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姜长福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姜长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长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姜长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璐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 哲
书 记 员 崔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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