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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梦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1号011室。

法定代表人:胡萍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宇,女,1993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志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梦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0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29元,减半收取16665元,由上诉人北京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力

法官助理  闫韦韦

书 记 员  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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