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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与兴隆县文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亮,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岩,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党伟,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红军,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立志,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文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建龙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政,总经理。

上诉人王亮因与被上诉人付党伟、付红军、付立志及兴隆县文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亮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王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马志星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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