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青,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勇,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利,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焰,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青因与被上诉人王学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青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吴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马志星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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