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扬林,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纯仁,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军,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伯特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扬林,总经理。
上诉人马扬林因与被上诉人刘纯仁、东方伯特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0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扬林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予交纳,其亦不符合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扬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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