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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檀州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时念洋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檀州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杨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西比利亚皮货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楼203。

法定代表人:时念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亿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光明中街**。

法定代表人:时念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念洋,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军,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檀州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西比利亚皮货集团、北京市亿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念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檀州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檀州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马志星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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