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颜松松与北京德臣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松松,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谢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新,北京若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颜松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德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臣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9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松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被上诉人德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颜松松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颜松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颜松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颜松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贾 旭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扬

法官助理  李圆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