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松松,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谢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新,北京若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颜松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德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臣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9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松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被上诉人德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颜松松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颜松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颜松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颜松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贾 旭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扬
法官助理 李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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