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静娟,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民,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霞,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少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进辉,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北京市静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楼。
法定代表人:余静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民,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静娟因与被上诉人王淑霞、杨进辉,原审被告北京市静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余静娟是否作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需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5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余静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邓青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 哲
书 记 员 张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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