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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静娟与杨进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静娟,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民,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霞,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少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进辉,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北京市静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楼。

法定代表人:余静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民,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静娟因与被上诉人王淑霞、杨进辉,原审被告北京市静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余静娟是否作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需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5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余静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邓青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 哲

书 记 员 张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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