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1,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2,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3,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以上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阴乐,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4,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5,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6,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7,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以上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茂,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吕某1、王某、吕某2、吕某3因与被上诉人吕某4、吕某5、吕某6、吕某7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8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查明,原审原告王某于2020年10月3日死亡。经本院询问,原审原告王某的继承人吕某1、吕某4、吕某5、吕某6、吕某7对于王某于本案的诉讼权利均表示不放弃。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审原告王某于一审判决作出后死亡,本案相关事实和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发生变化,本院不宜直接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89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张玉娜
审 判 员 贾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温 迪
法官助理 李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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