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曲平,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小中河路**。
法定代表人:贾庆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曲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曲平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吉喆
审 判 员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陈昭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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