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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杰与赵岩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40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淑杰,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英辉,北京历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涛,北京历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谷农业(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

法定代表人:吕士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士波,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良耘物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晓兵。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尚谷丰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iv>

法定代表人:孟庆君。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岩,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赵淑杰因与被上诉人中谷农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吕士波、大连良耘物产有限公司、北京尚谷丰业商贸有限公司、赵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7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淑杰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淑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淑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仙

法官助理  沈 力

书 记 员  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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