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浪,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诺丹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雷,男,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学成因与被上诉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5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郑吉喆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学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学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学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杨学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马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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