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何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京,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毕春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
原审被告:万定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
原审被告:黄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北京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及原审被告毕春杰、万定强、黄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8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由本院审判员贾旭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贾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军军
书 记 员 陈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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