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博特花园**。
法定代表人:德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侯松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达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进,经理。
上诉人北京京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力成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0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京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京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马志星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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