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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赛超与北京金航线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赛超,男,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成,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航线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已注销)。

上诉人闫赛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航线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9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赛超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赛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闫赛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闫赛超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丽霞

审 判 员 孙承松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苗振跃

书 记 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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