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投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湖景东路**2-1311。
法定代表人:来金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芳霞,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男,北京北投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录国嘉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丝竹园**楼8门403。
法定代表人:周广庄,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北投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录国嘉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4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北投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北投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锦新
审 判 员 鲁 南
审 判 员 贾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 静
书 记 员 刁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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