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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森与北京点球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森,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点球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村北(101国道北侧彩虹门向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雷翔跃,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鑫诚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明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点球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明森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明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明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明森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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