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森,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点球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村北(101国道北侧彩虹门向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雷翔跃,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鑫诚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明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点球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博迪克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明森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明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明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明森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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