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金瀚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迎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白马路**iv>
法定代表人:申东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峰,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尚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v>
法定代表人:王立生,总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金瀚雷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尚慧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3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金瀚雷服饰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哈尔滨金瀚雷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亚东
审判员 马志星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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