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君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琦,北京市丹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5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悦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马梦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